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世纪后期,至今仍然处于持续的发展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的主要社会动因是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第二次工业革命让西方国家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形成了强烈的保护意愿;国际贸易和国际文化技术交流的发展产生了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的迫切需求。为此,英国、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开始积极探索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1852年,法国在版权领域开创了以其本国法律单方面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先河,其颁布专门法令声明作者复制权的涉外保护不受《法国民法典》中关于互惠原则的约束,即将版权的保护扩大至包括涉外作品在内的一切作品。之后法国又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版权保护的双边协定。1884年英国颁布《国际版权法》,宣布在互惠条件下保护任何外国作品。英、法等国的这些举措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本国作品的域外保护问题,但也对唤起其他国家保护外国作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尝试了单方保护、互惠保护和双边条约保护三种保护方式,为后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一)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时期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1886年缔结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产生和形成阶段。自此一直到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成立,《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经历了数个文本的修订,配合相继签订的另外10个国际条约,一个涵盖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883年至1970年的这一时期也被称为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时期。《巴黎公约》产生的背景可以追溯至1873年奥匈帝国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当时奥匈帝国政府邀请部分西方国家前来参展,但接到邀请的多数国家都不愿意参加,其原因就是担心本国的发明展出后得不到专利保护,反而可能被外国人拿去作为抢先专利申请的对象。[4]这一事件引起了当局的重视,直接采取了两方面的举措:第一,奥地利通过一项特别法对所有参加展览的外国参展者的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暂时性保护;第二,同年在维也纳召开了关于进行“专利改革”的会议,会上提出了制定国际统一专利法的问题。作为此次会议的后续工作,1878年和1880年又在巴黎召开了两次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性会议,最终采纳了一项草案公约。1883年,以该草案公约为基础制定的《巴黎公约》得到了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11个与会国的认同和接受。[5]《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是基于19世纪西欧各国版权国际保护的迫切现实需求。当时,西欧尤其是法国出现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于世界各地。由于这些作品在外国不受保护,盗版商将作品大量出版、复制后又廉价反销至法国及欧洲其他国家。这不仅严重冲击了法国的图书出版业,同时也给作者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6]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在此基础上,1886年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瑞士等10个国家发起并缔结了《伯尔尼公约》,建立了伯尔尼联盟。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生效后,分别设立了自己的执行机构,称为国际局,公约由两个国际局各自管理。1893年,两个国际局整合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 for the Protec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BIRPI),着力于各国政府之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多边协调,促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朝着整体化和全面化的方向发展。[7]一方面,《巴黎公约》签订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 等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伯尔尼公约》签订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继于1952年和1961年主持缔结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逐步形成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国际保护体系。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巴黎公约》的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了178个,[8]《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总数达到了180个,[9]我国分别于1985年和1992年正式成为上述两个公约的成员。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

为了更有效地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BIRPI提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7月,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Intellectun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取代BIRPI的职能。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告成立。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第15个专门机构,有效地协调和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s://www.daowen.com)

WIPO的建立意味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步入新的时期。在此之前,《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管理机构BIRPI主要依托于瑞典政府,WIPO的建立取代了BIRPI,使得对条约的管理职能独立出来,交由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行使。这使WIPO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职能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WIPO一直致力于通过签订与修订国际公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努力增加公约的成员国,在其帮助下知识产权立法一体化得到了快速发展。自1967年以来,国际社会在WIPO及其前身BIRPI的主持下,先后缔结和修订了20多个国际条约,其中有提供实质性权利保护的条约,如《专利法条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也有便于多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等;还有建立国际分类的条约,如《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等。《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也在WIPO的主持下进行了数次修订,并且成员国的数量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从1967年的78个和60个,增加到2022年的178个和180个,大大扩展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也为发展中国家争取知识产权利益提供了国际舞台。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时期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家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经济和科技领域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缺少知识产权方面的话语权。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平台来争取知识产权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力图通过修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WIPO自身也注重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法律援助,先后通过专家委员会或有关国家政府,制定了《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修订了《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连同BIRPI此前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示范法》等,改善和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立法水平,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推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4年,WIPO还成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旨在为解决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国际商业纠纷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ADR)选择。该中心根据WIPO仲裁、快速仲裁、调解和专家裁决规则,解决私人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娱乐和其他争议,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多的可能。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并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其处理的争议涉及美国、中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多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能够有效地解决私人当事方国内或跨境知识产权与技术争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时期

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迅速,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但其缺陷和不足也非常明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国际条约众多,但多数公约都未制定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WIPO自身也缺少高效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就使得一些公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随着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世界各地在保护和实施这些权利方面的巨大差别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国际条约想要构建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为增进秩序和可预测性及更加系统地解决纠纷,发达国家尝试通过主管国际货物贸易的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1986年至1994年著名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之前,GATT极少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前七轮谈判绝大部分只涉及关税减让问题。[10]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谈判议题。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本身的弱点,另一方面是由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定),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另一项重要成果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TRIPs协定作为“一揽子协定”之一,由世界贸易组织管辖,是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定。WTO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监督《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TRIPs协定的执行。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TRIPs协定规定的职责和总理事会制定的职责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监督TRIPs协定的实施,尤其是对成员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进行监督;(2)就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为成员提供协商的机会;(3)成员指定的其他任务;(4)应请求就争端解决程序为成员提供援助;(5)与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并向其求得必要的信息;(6)与WIPO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11]

世界贸易组织在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发挥了主导作用。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体制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消除贸易壁垒,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基于此,世界贸易组织将货物贸易的原则和机制延伸到知识产权领域,如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引入知识产权公约,将制度化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另外,TRIPs协定还构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之前分散在各个独立条约中的知识产权类型集中到一起,将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建立了体系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极大地缩小了世界各地在保护这些权利方法上的差距,并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