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运营中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二、国际专利运营中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所谓国际专利运营,即在国际市场背景下进行专利运营的行为。对于国际专利运营而言,其所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专利转让的法律风险、专利实施许可的法律风险、专利交易的法律风险,以及专利价值变现的法律风险。

1.专利转让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转让风险中,首先,应注意转让主体资格瑕疵问题。作为专利出让人,应是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然而,在实践中,不乏一些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擅自以自身名义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或个人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或出于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专利技术成果权属不清等情况,这些都极易引发专利转让合同的法律纠纷,在专利转让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存有主体资格瑕疵,已签署的专利转让合同将会产生不同于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专利受让人在签署专利转让协议时应抱有审慎态度,事先了解专利权授予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转让人的主体资格,特别是在国际转让中,应确保专利转让主体适格。

其次,转让标的瑕疵也属于专利转让过程中的另一风险点。当已被授权的专利被转让时,转让人应保证该专利全面、有效,符合商定标准,为避免这一风险的发生,可让转让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工艺流程、技术操作方案等书面的资料,确保在专利有效期内,在合同中约定能够保证其正常使用,达到约定的使用效果或目的,否则转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各国通常都会有关于宣告专利无效的规定,即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当由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宣告该专利无效。因此,在专利转让过程中,不仅应确保所转让的专利权在转让时处于一种合法状态,还应注意在专利转让后可能面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这些风险都可能加剧受让人的经济损失。此外,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如在美国有效的专利并不必然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在专利权国际转让中,还存在着转让获得的专利权在本地区可能无效的风险。鉴于此,在专利转让时,应确保专利权在当地受到合法保护,熟悉当地的相关专利法规,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可能导致专利权瑕疵。鉴于此,在专利转让合同中,要求出让人作出相应承诺,避免专利转让后无效而导致的转让合同无效风险。

最后,关于转让申请权的限制。对于某些特定技术成果,发明人或设计人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行转让,即专利申请权转让。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并不必然获得法律上的专利权利。根据不同国家的规定,应该注意的方面不同。以我国为例,应注意的有三点。其一,专利权人的范围。实践中,专利权人的范围通常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开发单位或个人,或按照协议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等。其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时间界限。受让人需在让与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后提出。其三,未取得专利权的法律风险。若专利申请未被批准获得专利权,这并不必然导致专利申请转让合同解除。

2.专利实施许可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实施许可方面,首先应注意的风险点是许可合同效力及内容瑕疵问题。就许可合同效力及许可对象选择而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都有自己的规定。以我国为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以专利权的有效期间为准,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需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除例外情况,若专利权在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间被宣告无效,许可人将承担违约责任。此阶段的风险在于,对于被许可人而言,专利申请公开前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适用法律依据及权利义务存在差异。专利申请公开前,按照技术秘密履行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公开后,则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定性履行。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未实施事前考察,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相对方所在地域、合同目的、实施效果等缺少预测及监督,这实际上降低了许可合同的实施效果。可见,若许可对象选择不当,未合理预测实施效果,则会加剧市场主体专利运营的风险。而在国际专利运营中,由于国家、文化、法律法规的不同,这种风险被进一步放大。

此外,若许可方式选择不当,也会产生法律风险。同样以我国为例,法律规定了三种许可方式: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若在实施许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则会被视为普通实施许可模式。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若许可方式不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差异。譬如,选择独占实施许可时,许可人应当避免与实施人的独占实施权利相冲突,减少专利实施过程中的纠纷;而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虽然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便于其在一定范围内占据技术与市场的优势地位,但需要与许可人明确其是否能进行再许可,以及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此外,为共享技术成果,在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之间约定免费或仅以适当补偿的方式许可对方实施专利,这种许可方式在发达国家中极为普遍。我国此种类型的合同也逐渐增多,如若我国企业在充分利用交叉许可便利的同时,还能更好地防范专利侵权,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技术开发周期,规范企业专利运营风险。

3.专利交易的法律风险

作为专利运营的主流途径之一,专利交易能够实现专利经济价值最大化。但由于专利交易存在主体特殊性、客体无形性、交易方式多样性等特征,这无形中增加了专利交易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在专利交易过程中,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由于秘密性丧失,即便获得赔偿,也无法完全弥补商业秘密泄露带来的损失。通常来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主要潜藏于市场主体的内外部经营活动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交易研发阶段的风险。技术开发阶段,市场主体对研发方案、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掌控核心技术人员的管控不足,某些技术开发人员难免为一己私利,公开研发程序、理论支撑、核心数据等,或与竞争企业进行私下交易,导致技术成果流失。此外,技术人员的流动性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构成极大威胁。

其二,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通过专利交易获取专利权,其代价是在申请过程中要公开技术秘密。若交易双方的专利保护意识欠缺,在专利申请前对技术信息未采取侵权防范的技术处理措施,很有可能被竞争对手套取关键信息,继而进行模仿或利用,导致在申请者获得专利权之前,市场上就出现同类产品,由此产生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国际专利运营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申请制度,企业更应该在专利申请、专利交易时谨慎小心。

其三,商业合作中的风险。在开展对外商业合作时,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订单,或需求合作机会,通常会主动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观其生产线和工艺流程,但出于保密意识薄弱,未考虑到参观者中可能混杂工业间谍等情况,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此外,出于创业期或上升期的企业通常都需要风险投资,这就需要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商业计划书,其中往往涉及商业秘密,若未明确要求对方予以保密,则极易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

其次,在专利交易中,企业也应该注意专利技术在进出口时的风险。一方面,市场主体在引进专利技术的过程中,一旦引进方真伪辨别、效力审查不力,可能导致权属争议的法律风险。实践中,由于国内某些企业迫切需要某项技术,但欠缺相关经验,而这一情况容易被国外企业利用,将明显存在技术瑕疵、需要技术更新换代的技术转让给国内企业,这样就会使国内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侵权风险也极为普遍。引进方若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相应合同义务,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

另一方面,在专利交易中,企业还面临技术出口对技术项目筛选不当的风险。由于技术项目存在差异,在技术出口时对于贸易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筛选不当,影响顺利出口。如在贸易标准方面,应严格审查出口技术是否符合中国的对外贸易规则;在技术标准方面,应保证出口技术符合国家政策标准。至于实验室技术,国家鼓励首先在国内开发,待其转变成产业化技术后再出口;若国内暂时不具备转化条件,则应在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专利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4.专利价值变现的法律风险

随着世界对知识产权的越发重视,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成为企业融资的新途径,而这同时也使得专利价值变现滋生了一系列的风险。

专利质押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专利权资产在质押期间的价值不稳定。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相较于其他资产,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而且极有可能在质押过程中发生价值贬损的风险。究其缘由,引发价值贬损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由专利自身特性导致的专利权价值上下浮动。专利的运用涵盖不同的产业化阶段,如设计、制作、生产、改装等,而不同的专利技术的成熟度不同;哪怕是同一种专利,其处于不同产业化阶段的技术成熟度也存在差异。同时,专利价值还受专利实施方的技术实力的影响。对于专利质押而言,某些专利技术对环境等特殊条件的要求高,其产业化实施难度大、成本高,这也会引起专利权的价值波动。二是受价值规律及供求关系影响的价值浮动。若用于质押的专利供应不足或需求过剩,其专利价值会大幅增加。可见,一旦市场上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供求关系出现波动,也会影响专利技术的价值。三是因保护期限与诉讼纠纷引起的专利权价值浮动。专利的法定保护期限影响专利价值,法定保护年限增加,而专利价值则降低。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容易牵涉恶意诉讼、质押纠纷等影响主体利益的情况,因此这类风险虽可预见,但往往难以避免。

其次,用于质押之专利变现难度大。专利权质押多为担保债务,若未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专利权则需要被处置变现。而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往往需要考虑其技术成熟度、市场潜力、实用性等诸多因素,因此其变现方式受限,金融机构会因此望而却步,这实际上加剧了专利质押融资的风险。当前,我国专利交易市场过窄、交易量不多,也缺乏规范专利质押融资等无形资产交易的相应法律规范,这同样加剧了变现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