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商标立法历程
(一)早期的商标立法
19世纪下半叶是商标立法初步建立和完善的时期。虽然商标法归属民法,但法国最早在1803年是用刑法来规范商标使用,将假冒商标按私自伪造文件论,违者需服苦役。直到1857年法国才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单行的成文商标法。
我国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许多法律均来源于英国,但商标法是例外,它于1873年直接从欧陆国家引进了注册商标制度,比英国1875年的商标立法还要早两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奇特的现象,主要还是因为适用普通法保护商标的英国在中国香港出现商标纠纷后,由于需要提交在以往的商业中使用的证据,在举证方面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为了便于权利确立,世界第一个依据注册确定商标归属的制度率先在中国香港建立。
1870年美国制定第一部商标法,遗憾的是由于该法错误地将宪法中的“版权和专利条款”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基础,后被判决违反宪法规定。之后,在1881年,国会立足于宪法规定的“贸易条款”制定了新的商标法。
德国于1874年颁布了注册商标法,日本于1884年制定了第一部商标法,瑞士则于1890年制定了第一部商标法。
(二)20世纪上半叶的商标立法
这段时期最重要的两部商标立法分别是英国和美国的商标法。1938年4月13日,英国出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的商标法。该法对英国的商标保护影响深远,中间历经修改,一直实施到1994年被按照欧共体要求修改的新商标法取代为止。
1946年7月5日,美国通过《兰哈姆法》(Lanham Act)。该法整合了以往的司法实践,并有诸多突破,包括规定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其在世界商标立法史上首次以注册形式保护服务商标。该法历经修改,逐渐完善,目前仍然适用。
(三)20世纪下半叶的商标立法
1964年,实施了100多年的1857年法国商标法被废除。随后,法国出台了新法并正式以注册原则来明确权利归属。1991年,依据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法国对1964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1965年,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在法国被制定出来,商标法位列第七卷。(https://www.daowen.com)
美国商标法在这段时间也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如1988年11月16日通过《商标修改法案》(TMRA)并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该法对《兰哈姆法》进行了多处重要修改,包括准许依据“意图使用”申请注册,根据意图使用申请赋予了全国范围内推定使用的效力,实际满足了现代企业先确权后使用的需求。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IDA)开始实施,该法明确了在联邦法院诉讼的制度。1999年美国的《商标法修正案》(TMAA)生效,该法允许将淡化作为异议和撤销的诉因。1999年,美国又通过《制止网上占地消费者保护法》(ACPA),确立了侵权域名的法定赔偿制度并允许对域名提起对物诉讼。
这段时间,各个地区的商标立法都有了长足的进展。首先表现为1971年统一的比荷卢商标局的建立。1992年比荷卢修改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该法明确将“联想的可能”作为侵权认定的标准。
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通过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最晚于1992年年底之前按指令要求完成国内商标立法的修改。1993年12月20日,欧盟议会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996年正式开始运行,根据该条例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可以同时在各国生效。
1993年,南美洲的《卡塔赫纳协定》第34号决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作了列举,这在全世界范围内属首次。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由美国、加拿大、西哥签订,协定的宗旨之一便是保护知识产权。
(四)21世纪初的商标立法
进入21世纪之后,商标法修改的步伐并未停止。欧盟于2005年和2007年分别修订了《商标指令》和《共同体商标条例》,进一步的全面修改正在进行。美国于2006年又制定了《商标反淡化修正案》,明确了淡化的条件和对抗的范围。
(五)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
与各国商标法的制定和修改可以说同步进行的,还有一个商标法国际协调的过程。这一部分笔者将在第二节专门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