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国际申请概述

一、专利权国际申请概述

专利权国际申请指的是在一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到另外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国际申请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方便有效占据相关的国际市场,而防止被其他企业占领。众所周知,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特征,一项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其专利保护仅限于我国国内,专利权人也仅能在我国禁止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该技术,但是无法阻止他人在中国境外实施该技术,或者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交专利申请。一旦其他竞争对手在国外获得该技术的专利权,那么就直接排除了拥有该项专利的中国产品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即使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与中国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为了将中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也可能不得不向在国外的专利权人支付价格不菲的许可费。二是有助于通过国际技术转让充分实现技术的经济价值,通过国际技术转让回收研发成本。企业申请专利保护的一些技术可能与产品制造无关,也有可能是企业自身并未考虑开拓相关产品的国际市场,但是即使在此类情形下,专利国际申请也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专利申请国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企业将更易于向专利申请国的企业进行国际技术转让并收取许可使用费。三是为国际技术贸易提供谈判筹码。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自主创新的技术,在外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为数甚少,因而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谈判时往往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现在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意识到专利国际申请的重要性,在国外积极主动地申请专利,那么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即可通过与对方之间的专利技术交叉许可降低许可成本,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优势互补。四是为国外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提供防卫反击的有力武器。企业将产品出口海外市场时经常会遭遇专利侵权纠纷,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以专利侵权为由企图封杀我国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在此情形下,若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了相关产品的专利权,不仅可以以此为基础与对方进行调解,而且在对方未经我方许可擅自使用我方专利技术的情形下,还可据此挟制或反击对方,以减少企业在国外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能遭受的损失。

目前,主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国际专利,即《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EPC途径。申请人可以综合考虑各种途径的优劣,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是专利国际申请中最早也最为传统的途径。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一项发明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6个月或12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但这种途径,需要在各国提出申请手续,制作符合各国规定的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https://www.daowen.com)

PCT奠定了各国在专利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基础,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与《巴黎公约》相比,根据PCT,在条约成员国的范围内,某一国家的居民或者国民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了国际专利申请,就产生分别向各成员国提交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并取得各条约成员国承认的国际申请日。简单地说,即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取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PCT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完成,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如果申请人愿意,可以不通过某一国家或地区主管局,而直接向位于日内瓦的WIPO的PCT受理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人在欧洲地区有两种途径寻求专利保护。向各欧洲国家专利局递交申请,或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申请欧洲专利。EPO代表EPC(EuropeanPatent Convention,即《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EPC于1973年10月5日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也简称《慕尼黑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有16个。[5]1978年6月1日开始受理第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目前EPC体系成员国共有38个,包括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瑞士和土耳其等国。[6]EPC对所有欧洲国家开放,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EPC成员国,该申请一旦被EPO授权,则在各指定国分别生效。

以上三种途径中,与中国申请者密切相关的是《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本书在后面的章节中也将着重对这两种途径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