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利用存在风险的防控

二、对著作权利用存在风险的防控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制度。合理使用的对象和范围,各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

关于合理使用的对象,不同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判例存在差异,如美国最高法院在Harper & Row v.National Enterprises一案中指出,作品未发表的本质是否定被告合理使用抗辩的一个关键因素。一般而言,作者对其未发表作品进行首次公开展示的控制权比他人提出的合理使用要求更为重要。[103]而另一些国家区分了合理使用的不同方式,即在某些方式下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如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仅为个人或家庭使用而复制有关作品,可不区分有关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各国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德国《著作权法》第六节规定了临时复制行为,维护权利与公共安全,为残疾人、为宗教学校课堂教学目的使用的汇编物,学校广播电视节目,公开演说,报刊文章和广播电视评论,关于时事的新闻报道,引用,公开再现,为课堂教学与研究目的而进行的公共传播,为私人使用目的或者其他自己使用目的而进行的复制,以录音录像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的支付报酬义务,以扫描方式复制作品时的支付报酬义务等情况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也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美国未列举具体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提供了四个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判断:(1)该使用的目的和特性,包括但不限于辨别该使用是出于商业性目的还是非营利性教育之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部分的篇幅和实质内容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版权作品之间的关系;(4)该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效益或者价值的影响。

(二)无须作者同意的付费使用

合理使用是完全免费地使用他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德国《著作权法》在“对著作权的限制”中规定,为残疾人利用的目的而复制与发行作品的行为,为宗教、学校或课堂教学目的而汇编语言、音乐、美术等行为,应当适当向作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