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国际保护

五、商号权的国际保护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人们对于商号的关注也逐渐地跨出一国的界限,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一定程度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商号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在不断将自己的商业触角伸向世界各地之时,也出现越来越多因商号的使用而产生纠纷和侵权的现象。因此,在国际层面关注和加强对于商号的保护成了各国之间关注的议题。国际社会对于商号的国际保护工作是随着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保护议题的出现而出现的。从19 世纪末期开始,有关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对此作了大量的工作。[44]

1.《WIPO公约》

在1967年签订的《WIPO公约》中对知识产权下的定义,就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45]不仅如此,对于一般公约中都存在的保留问题,《WIPO公约》的态度也很明确,该公约不允许成员国对公约及其内容作出保留。[46]因此,该公约中对于知识产权定义的规定包括其所含项目的权利适用于所有公约成员国。商号的知识产权属性在公约中得到确立。

2.《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第1条“工业产权的范围”中,明确规定将“商号”作为其保护的对象。[47]对商号的保护规定集中体现在该公约的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当中。根据相关规定,商号在《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内受到保护。程序上没有要求,公约对于商号的态度即不需要商事主体对其提出申请或注册。对于和商标的关系问题,公约的态度也很明确,商号是自成一体的公约保护对象,不管商号是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出现,还是与商标没有任何关系,都不影响商号获得公约的保护。此种规定有效地扩大了对商号权人的保护,尽可能地从规则层面排除基于商标保护所带来的对于商号保护的重叠或干扰。《巴黎公约》主要关注的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因此对于国际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号保护十分关注。在保护机制上,公约设计了海关扣押制度。公约规定:“一切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到该项商标或厂商名称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联盟国家时,应予以扣押。”[48]对于侵权产品的扣押,可以是在进口时给予扣押;如果一个国家不允许在进口时予以扣押,则也可以是在进口以后,进口国给予扣押;还可以在粘贴非法标记的国家即侵权行为地进行扣押。不仅如此,公约还规定,如果一个国家不允许在进口时进行扣押,那么应该考虑在进口以后进行扣押,或是干脆禁止该批侵权产品进口。[49]值得注意的是,公约中对于此类侵权产品的扣押只针对进出口贸易环节,不针对国境产品。公约对此的表述为“各机关对于过境商品没有执行扣押的义务”。[50]在执行扣押之外,公约对于商号权的保护设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机制。《巴黎公约》第10条中强调公约成员国家有义务对各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所有违反诚实做法的商业竞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一切可能导致对经营者的营业所产生混淆的行为以及损害竞争者营业所信用性质的虚伪说法等。[51]

3.TRIPs协定(https://www.daowen.com)

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经济组织,在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以及投资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TRIPs协定作为WTO一揽子贸易协定的一部分,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范围。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52]在其关于知识财产的范围中也并没有涉及“商号权”的具体内容,但并不表明TRIPs协定就不要求WTO成员方对商号权进行保护。原因在于,前述《巴黎公约》以及《伯尔尼公约》连同其他一些国际公约都以一体化的形式建立起了与TRIPs协定的联系。TRIPs协定第1条“公约的性质和范围”中已经明确了这一问题,该条第3款对此明确规定:“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华盛顿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假设所有WTO成员均为这些公约的成员。”[53]因此,《巴黎公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TRIPs协定成员国,无论这些成员国是否加入《巴黎公约》,所有成员方均需遵守《巴黎公约》中关于商号权的相关规定。

4.《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该协定是《巴黎公约》的专门协定之一,包括6条实质性条款和7条程序性条款。该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对来源于其他成员方的带有有关来源伪造或欺骗性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没收或禁止其进口。各成员方还需要作出保证,禁止把欺骗公众的宣传性质的产品来源标记使用在招牌、广告、发货单、葡萄酒目录、商业公函及文件等上面。扣押须应海关当局提议进行。[54]

5.《班吉协定》[55]

《班吉协定》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根据该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该组织成员国中应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发明使用权、商标、工业设计和使用权、商用名称、区域名称、文化艺术版权和著作权。附件五首先对商号进行了定义,商事主体可以通过使用某商号继而获得其商号专有权,也可以通过注册某商号的途径取得商号专有权。[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