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立法历程
先秦时期,中国就有商标使用现象,但直到清末民初才有系统化的商标立法。新中国成立后,商标立法工作有序开展,立法进程逐渐加快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版)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第一部民商事法律,目前已经经过了4次修订。在国内立法的同时,中国也加入了多个与商标有关的主要国际公约。
(一)清朝末年及民国时期的商标立法
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也签订了《通商行船续约》,美、日两国提出了与英国类似的要求。1904年清政府在外国列强的压力下,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13年,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管理商标法规的制定、修改及企业的商标备案工作。1923年5月,农商部商标局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各项公文程式。1923年9月15日,农商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第一本《商标公告》。
192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业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把全国注册局中分管商标注册的业务工作划出,成立隶属工商部的商标局。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商标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之前的商标法,于1950年8月28日通过了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该条例强调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963年3月30日,《商标管理条例》通过并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将商标作为“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其立法宗旨也相应地修改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商标立法
1979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首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并设专章保护知识产权。
1980年3月3日,中国递交《WIPO公约》加入书并于同年6月3日生效,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中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综合了前两个条例的精神,反映了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双重需要,目的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1986年4月12日,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承认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https://www.daowen.com)
1989年10月4日,中国加入《马德里协定》,这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专门进行国际注册的条约,也体现了中国进一步开放的决心。
(四)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期的商标立法
在争取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背景下,中国1993年2月22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1982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明确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确立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制度。
1994年5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尼斯协定》加入书并于同年8月9日生效,正式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
1995年,中国作为第四个国家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从而促使协定正式生效。
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公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00年7月8日,我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
在此期间,为了配合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需要,我国还分别于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分别于香港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和澳门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时生效。这两部法都明确保留了香港和澳门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新的商标条例,澳门1999年12月3日也颁布了包括商标在内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五)全面建立市场经济时期的商标立法
中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商标法》,同年12月1日生效,这是对1982年《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同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对中国生效。
为了配合新的《商标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和10月12日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于2000年1月21日、1月22日和10月16日生效;国务院于2002年8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9月15日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9月17日发布了《商标评审规则》,于10月17日生效。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出修改,2004年4月6日《对外贸易法》也进行了修改;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弛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8月30日,经过12年的酝酿,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新法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国务院于2014年4月29日颁布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发布了关于新旧法过渡的规定。同时,《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明确了商标注册和使用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厘清了在先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系,规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强化了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