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三、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并在第10条中规定违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商品原产地的行为。第9条、第10条规定了扣押使用虚伪货源标记的商品,第10条第2款规定了禁止利用货源标记进行不正当竞争,第10条第3款赋予联合会和社团向法庭或有关行政机关控告的权利。

(二)《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体系内第一个规制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的多边协定。其对商品产地标记的保护措施包括扣押或者禁止进口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的商品,赋予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对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行为的制裁,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来源的任何标志。

(三)《里斯本协定》

《里斯本协定》是《巴黎公约》体系内专门规定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为规定了原产地名称及其原属国的概念,禁止不正当使用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不能成为通用名称的条件,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条件和程序以及有效期限。

(四)TRIPs协定

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既可以是地理名称,也可以是符号、徽记、非直接的地理名称等其他标志。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来源地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地区或地区内的更小的地方。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并不要求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其地理环境。

1.禁止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https://www.daowen.com)

(1)禁止使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地理标志。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确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上述行为。[57]

(2)禁止利用地理标志进行不正当竞争。根据TRIPs协定第22条第2款第(b)项的规定,构成属《巴黎公约》第10条之2范围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各成员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

(3)禁止使用虚假的地理标志或者是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予以撤销。禁止把此类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2.对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1)TRIPs协定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专门强调对于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的适用问题。禁止使用虚假的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就这两类产品而言,通常受到独特气候条件和种植条件的影响,因而某些特殊地区出产的酒类产品具有特殊口感和品种,为世界各地消费者所青睐。这些地区因此而知名,该地区的葡萄酒和白酒也享誉国际社会。地理标志直接表征了产品的产地和来源地,并因此将产地与来源地和商品的高品质相联系。

(2)对于想要欺骗和误导公众以及消费者的商标申请严格禁止。即便有些商标已经获得注册,TRIPs协定对此的态度也是并不姑息和听之任之,而是进行严格的纠错处理,即予以撤销。

(3)建议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为利于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中进行谈判,以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使加入该体系的成员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可利用该体系。

3.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地理标志保护包括六大例外:一是在先使用或者在先善意使用的例外;二是在先善意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在先善意取得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的例外;三是通用名称的例外;四是禁止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商标注册的例外;五是在先名称权的例外及其限制;六是地理标志在来源国已不受保护、中止保护或已经废止使用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