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典型案例
中国钕铁硼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案
(一)基本案情
在烧结钕铁硼磁体领域,日本日立金属有着极高的行业地位,并手握一系列核心专利。2012年8月17日,日本日立金属及其在美国的烧结钕铁硼磁体工厂——日立金属北卡罗来纳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全球29家企业展开“337调查”,其中包括4家中国钕铁硼企业。在申请中,日立金属声称上述企业侵犯了其4项美国专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突破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烟台正海等3家中国公司立即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回应文书进行答辩。经过8个多月的谈判,中国公司与日立金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获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基于上述谈判结果,最终日立金属撤销了对中国公司的调查申请,终止了“337调查”。
(二)案例评析
伴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337调查”已经被美国当地企业视作打击中国竞争者的“利器”。华为、大疆、中兴科技以及上述钕铁硼企业等技术型公司无一例外地都面对过一次甚至多次的“337调查”。在上述案件中,中国钕铁硼企业面对行业内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日立金属,积极应诉,最终以相对合理的条件取得和解,成功保住了美国市场,可以被看作是中国企业在“337调查”应诉中所取得的较为积极的结果。总结中国钕铁硼企业在“337调查”应诉中的经验,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成立行业战略联盟。2013年7月11日,多家中国磁性材料企业在沈阳召开了关于促进中国稀土永磁体发展的会议。在山西磁性材料联盟的赞助下,包括沈阳中北通磁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永磁产业有限公司、宁波科天磁业有限公司、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广东江门磁性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多家企业成立了“稀土永磁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共同投资、协调共同研发、促进知识产权问题交流。行业联盟的成立,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行业动态、了解行业专利布局,在遭遇类似美国“337调查”的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海外专利诉讼时,行业联盟的存在可以帮助相关企业统筹规划、形成合力、筹集资金、增强实力,以更好地应对相关专利纠纷。
二是积极应诉。沈阳中北通磁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宝玉在2014年包头稀土产业论坛上透露,经过1年多的专利检索与分析,上述“稀土永磁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现,日立金属所拥有的100多项美国专利存在瑕疵,存在被无效的风险。与此同时,中国钕铁硼的生产工艺与日立金属不同,存在主张不侵犯日本日立金属美国专利权的法律基础。由于日立金属在行业内所处的强势地位,还可以考虑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日立金属进行攻击,他们聘请了国内一家具有丰富反垄断经验的著名律师事务所,对日立金属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展开调查,为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进行准备。上述工作使得中国的钕铁硼企业在与日立金属谈判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筹码,令日立金属有所顾忌,最终以合理的条件与行业巨头达成了和解。
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三案诉讼,南京中院于当日受理并立案,案号分别是(2018)苏01民初232号、(2018)苏01民初233号、(2018)苏01民初234号。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其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819×××、ZL200580038×××、ZL200680014×××的发明专利权。(2)请求就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作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判令确认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产品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
作为回应,康文森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杜塞尔多夫法院针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起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诉讼。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EP1797×××、EP1173×××、EP1878×××的欧洲专利,其分别与本案所涉专利号为ZL200580038×××、ZL00804×××、ZL200680014×××的中国专利为同族专利。康文森公司请求杜塞尔多夫法院禁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销售、使用、进口或拥有相关移动终端产品,告知相关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赔偿侵权损害、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判决:(1)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请求确认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819×××、ZL200580038×××、ZL200680014×××发明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应按以下条件确定:①许可专利: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作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②许可产品: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的移动终端产品,即手机和有蜂窝通信功能的平板电脑。③许可行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许可产品,以及在许可产品上使用许可专利。④许可费率:上述许可行为中,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需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的费率为: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18%。并且,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仅需就含有ZL200380102×××专利技术方案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南京中院判决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并立案,案号分别是(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3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4号。
2020年8月27日,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了康文森公司专利号为EP1797×××的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禁止向客户提供或者交付带有UMTS标准功能的手机和平板电脑,提供相关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信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并承担诉讼费用。该判决可以在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技术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
在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裁决当日,华为技术公司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康文森公司在上述三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就康文森公司诉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华为技术公司主张,根据德国法律,康文森公司提交担保即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一旦康文森公司向杜塞尔多夫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将要么被迫退出德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康文森公司高达本三案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十数倍的要价,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使本三案关于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终审判决难以执行,故有必要禁止康文森公司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为支行为华为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出具了0400000560-2020年(保函)字0841号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70万元。
(二)案例评析
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常常会就许可方开出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 (FRAND)原则产生纠纷。在很多时候,纠纷双方会根据各自的市场、专利布局、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等情况,在不同国家展开平行诉讼。而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的平行诉讼中,禁诉令常常成为双方的“武器”以期在国际平行诉讼中获得优势。由于禁诉令起源于普通法系,因而在过去常常是西方国家运用禁诉令来对抗中国公司。本案中,作为中国科技企业的代表,华为公司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于此同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相关问题作了裁决,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禁诉令颁发标准,值得有关企业研究分析。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非完全列举的方式,考虑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可能阻碍本案审理或者造成本案裁判难以执行的,可针对该行为采取禁止性保全措施。具体到本案,德国诉讼和中国诉讼中当事人基本相同;审理对象部分重合(德国法院的侵权判决建立在认定康文森公司许可费率复合FRAND原则的基础上);从行为效果看,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并获得准许,将对中国案件的审理造成干扰,并很可能会使本中国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失去意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有着重大影响。
二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在该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标准是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具体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将仅有两种选择:要么被迫退出德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康文森公司要价并与之达成和解。对于前者情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因退出德国市场所遭受的市场损失和失去的商业机会将难以在事后通过金钱获得弥补。对于后者情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慑于停止侵权判决的压力,不得不接受康文森公司高达南京中院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18.3倍的要价,并可能被迫放弃中国诉讼中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无论在本案中如何认定中国费率,判决事实上都将难以获得执行。
三是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在该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权衡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和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兼顾双方利益。而本案中,一旦康文森公司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并获得准许,如本院不采取相应的行为保全措施,则华为技术公司将遭受被迫退出德国市场或者被迫接受许可要价、放弃在中国法院的法律救济等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反,如果本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康文森公司的损害仅仅是暂缓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的一审判决。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暂缓执行该判决并不影响康文森公司在德国的其他诉讼权益。同时,康文森公司系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其在德国诉讼的核心利益是获得经济赔偿,暂缓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对于康文森公司造成的损害较为有限。(https://www.daowen.com)
四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行为保全(禁诉令)只影响当事人利益,不影响公共利益。
五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国际礼让因素时,可以考查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是否适度等因素。从受理时间看,南京中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18年1月,杜塞尔多夫法院受理关联德国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4月,南京中院受理本案在先。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向杜塞尔多夫法院申请执行有关判决,既不影响德国诉讼的后续审理推进,也不会减损德国判决的法律效力,仅仅是暂缓了其判决执行,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通过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同意了华为技术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通过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禁诉令的要件,合理运用禁诉令保护自身权益。
【注释】
[1]郎贵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司法裁判提出的挑战及应对——涉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7期。
[2]北大法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0修订)》,https://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eagn&Gid=d6fca3314ac0b09f71976e4ff12d5dfabdfb,下载日期:2022年1月16日。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https://www.wipo.int/pct/zh/paris_wto_pct.html#note6,下载日期:2022年1月16日。
[4]WIPO, The PCT Applicant’s Guide (Last updated 13 January 2022), https://www.wipo.int/pct/en/guide/index.html#, 下载日期:2022年1月16日。
[5]EPO,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signed in Munich, https://www.epo.org/about-us/timeline.html#year19731977, 下载日期:2022年1月17日。
[6]EPO, The EPO at a glance, https://www.epo.org/about-us/at-a-glance.html, 下载日期:2022年1 月17日。
[7]郑超:《专利运营风险的法律控制》,东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8/content_5647274.htm,下载日期:2022年1月17日。
[9]马碧玉:《典型专利权运营活动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2期。
[10]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 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Annual Review 2020, https://annualreview2020.innovation.ox.ac.uk/financial-report/, 下载日期:2022年1月18日。
[11]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 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Annual Review 2021, https://annualreview2021.innovation.ox.ac.uk/financial-report/, 下载日期:2022年1月18日。
[12]赖流滨、张运生:《高技术企业专利池中什么特征的专利更容易引起诉讼?——基于MPEGLA的实证研究》,载《情报杂志》2019年第38卷第7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美国“337调查”详解》,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337/337_index.html,下载日期:2022年1月18日。
[14]领通科技集团:《专利荣誉》,http://www.tollea.com/zh/aboutdetail.aspx?id=6,下载日期: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