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之洞电

致张之洞电

(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六日 1898年5月6日)

捧读文电,感悚无似。宪台此行,倘进枢府,必兼总署。自三国协谋还辽后,彼以索报、以争利、以均势之故,割我要害,横索无已,至今日已明明成瓜分之局。俄、法、德皆利在分我土地,惟英以商务广博,倭以地势毗连,均利我之存,不利我之亡。故中国是必以联络英、倭为第一要义。

然联络英、倭,尚不足以保国;欲破瓜分之局,必须令中国境内断不再许某国以某事独专其利、独擅其权而后可;既不能理喻势格,何以阻其专利、擅权?故必须设法预图,守我政权,将一切利益公分于众人而后可。彼欲争揽于我者铁路,不如商立铁路条例,无论何人,均许其入股。彼所垂涎于我者矿山,不如商立开矿条例,无论何人,均许其开采。彼素责我以不愿通商,今即与之设开通之法,无论何处,均许通商。彼责我以不愿传教,今即与之商保护之法,有法保护,任听传教。自订约五十年来,凡彼所求于我者、责于我者,譬如昨死今生,一切与之图谋更始。所有均利之法、保护之法,但使于政权无所侵损。凡力所能行者,均开诚布公,与之熟筹举行。如谓华官不能妥办,宁可由中国国家聘雇西人,委以事权,俾代襄办举。从前未弭之衅端及他日应杜之祸患,均与之约束分明。

既许各国立[1]我内地筑路、开矿、通商、传教,应照万国公例,此均系各国子民自图之利益,不必由各国政府出头干预。不幸有进入内地亏产受害者,均照新议条例办理,专就商人、传教人本事,秉公妥办,不得于本事之外,牵涉他事,责偿于中国国家。倘再有无故侵我土地者,中国必以死拒。援大同之例,期附公法之列;藉牵制之势,以杜独占之谋;处卑屈之位,以求必伸之理。朝议一定,便邀约各国商办,并请各国公保不相侵占,务使中国有以图存。如此办理,英、倭必首先允诺,俄、法、德亦无辞固拒,或者瓜分之祸可以免乎?

国势既定,乃能变法,以图自强。变法以开民智者为先。著先于京师广设报馆,以作消阻闭藏之气,博译日本新书,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再令各省设学堂,开学会,以立格致明新之堂。而先务之急,尤在罢科举,废时文,其他非一时所能猝及也。

窃为宪台熟计,如入参大政,必内结金吾,外和虞山,乃可以有为。倘若奉诏回任,不如留驻京师,专以主持风会、振新士气为己任,其补益较大。

以遵宪之愚,何敢及军国至计,顾受知最深,辱承下问,敢倾臆缕陈,伏惟裁鉴。谨叩荣行,并贺公子捷音。遵宪谨禀。咸。

【注释】

[1]立,疑应作“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