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二年丙申(1896年)四十九岁
正月初四日 张之洞奏称:“今黄遵宪议办江苏教案,深悉外洋情状法律,操纵兼施,准驳中肯,尚为顺手。法总领事似颇多就范之处。若另委他员,断不能比妥惬。”并进而请“准将黄遵宪由臣调往湖北差委,并仍办理南洋五省教案。上海有事,仍可随时派令回江”。“如此办法,似于湖北荆、汉、宜三处通商事物及江南五省教案均有裨益。”光绪帝“着照所请”。
正月 李鸿章任致贺俄皇加冕头等专使大臣,兼聘问德法英美诸国,遵宪于上海谒之。李称“连络西洋,牵制东洋,是此行要策”。
二月十三日 刘坤一电奏,“该到既定位法领事信服,在沪与议,当易就范。且苏、浙、鄂、川四口通商,曾商总署,拟均在沪由该道与商”。请准将该道暂留两江,俟各事大致商定,鄂有安事,再令往来其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帝谕军机大臣等,“电寄刘坤一,道员黄遵宪着暂留江苏,办理教案、商务各事宜”。黄遵宪留在苏州,刘坤一以全权委其与日本总领事开议苏州开埠通商之事。
三月至五月间 与日本驻沪领事交涉苏州开埠事宜,奔走江宁、苏州、上海间,一月三往来。所拟苏州商埠章程六条,其要旨:允许日商租赁用地;道路许其不纳地租;租赁期为十年;租地内杂居华人,归我管理;道路公地,归我自筑。遵宪称此为“施政之权在华官,管业之权在华民”。“收回本国辖地之权,不蹈各租界流弊,抚衷自问,差幸无负。”刘坤一认为该章程条款“委曲从权,仍操纵在我”,不蹈各处租界流弊。总理衙门以为用意微妙,深合机宜,允以照行。有官员密奏称苏州开埠所议极善,请饬川督一律照行。谕旨依议。
苏州开埠六条也引来外间诟病。前驻日本箱根副领事刘庆汾致电张之洞批评六条章程。张之洞致电江苏巡抚赵舒翘和黄遵宪,要求黄遵宪修改。遵宪认为张“不考本末,横生议论,殊为可惜”。而日方对六条“竟全行废弃”,遵宪慨叹:“国势孱弱至此,念之实为寒心。中国士夫于时势,真不啻十重云雾。”慨叹“自来办事人多,成事人少;论事人多,解事人少”。“国势如此,空言何补。”
三月,始召梁启超,并约与汪康年、吴季清、邹凌瀚在上海商议创办时务报馆事宜。五月,与朱之榛书,商社时务报馆,“藉此大声疾呼,为发聋振聩之助”,函告盛宣怀,与一二同志创办报馆,“欲以裒集通人论说,记述各省新政,广译西报,周知时事”,以“转移风气”。遵宪自捐金一千元为开办费,并向友人进行募捐。
七月初一日 《时务报》出版。汪康年为经理,梁启超主笔政,每旬一册,每册二十余页,分论著、恭录谕旨、奏折录要、京外近事、域外报译、西电照译等栏。遵宪称赞梁启超“年甫廿二岁,博识通才,并世无两”。
“约是时,上某星使书论外交官尽能办事者,谓大抵有挪展之法,如一事期效八成,则先以九成十成出之,以期退步;有渐摩之法,如既切尔复磋,既琢而复磨,以求精到,如得寸则一寸,得尺则一尺,以期渐进是也;有抵制之法,如此时不便于我,则兼及他事不变于彼者藉以牵制,如甲事有益于彼,则别寻乙事有益于我者以索其酬报是也。又谓于固执己见,则诿以彼国未明我意,与争执己权,则托与我国愿同协办;与要求己利,则谬谓两国均有利益,不斥彼之说为无理,而指为难行;不以我之说为必行,而请其酌度;不以彼不悦不怿,而阻而不行;言语有时而互驳,而词气终不愤激;词色有时而受拒,而请谒终不惮烦;议论有时而改易,而主意终不游移。将之以诚恳,济之以坚贞,守之以含忍。”
七月二十五日 函告陈三立,五省教案已一律清结,即于二十一日回宁销差,即请咨北上办引见,到天津留住。表示“奔走半年,举呕尽心血之六条善章,彼族概行翻案,实可痛惜。此半年中差自慰者,《时务报》耳”。
八月十日 遵宪闻津海关道有职位,总署仍饬遵宪一手经理苏州商务,“遂变销差而为请假,不复须咨文”,于八月十日登“海晏”号北上,十五日到天津,等待晋京引见。
八月 李鸿章使俄回国,签订中俄密约,语遵宪:“二十年无事,总可得也。”
十月十二日 赴京师,十三日光绪帝下旨预备召见,十六日召见,十九日以四品卿衔命为驻德国公使。二十一日再次召见。召见时,光绪帝问:“泰西政治何以胜中国?”奏:“泰西之强,悉由变法。臣在伦敦,闻父老言,百年以前,尚不如中华。”光绪帝“出甚惊讶,旋笑颔之”。
十月 总理衙门以遵宪为出使英国大臣,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司人赫德,以遵宪任新加坡总领事时,坚持检查外国运军械船只,与赫德抗争,因中以蜚语,使不得行。
十月十九日 以道员四品卿衔出使德国大臣,时德国正谋占胶州,恐遵宪来折其机牙,故以官阶小为辞而拒受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 电告张之洞谓:“此次来京,召见两次,上垂意甚殷,廿五召见张侍郎,连称‘好,好’。惟国事过弱,终虑不堪驱策,孤负圣恩耳。”
十月初 梁启超为《日本国志》撰后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