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事故的责任追究

三、票务事故的责任追究

1.票务事故责任处理规定

(1)一类票务事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在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二类票务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并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3)三类票务事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70%,并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4)四类票务事故:对当事人给予处室级内部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并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2.票务事故的损失追缴

(1)凡票务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全额赔偿,因设备技术状态不良等特殊情况或损失超出责任人承受能力且调查中确定责任人不存在个人收益情况的损失赔偿,由稽查小组组织讨论确定并报运营分公司领导批准。

(2)票务事故损失追缴:由安全监察处向当事中心发出缴款通知书,当事中心收到缴款通知书后,督促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交工作,并将经财务处确认的回执返还安全监察处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