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监理机构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与原则

5.2.1 监理机构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与原则

1.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即监理机构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基准,采取有力的动态控制手段和措施,通过资源调配,加强施工协调,力争使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工期前完成。

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所经历的时间。建设工期应按日历天数计算,并在总进度计划中明确建设的起止日期。建设工期是建设单位根据工期定额和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系统、合理地编制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确定的。建设项目正式列入计划后,建设工期应严格执行,不准随意变动。

合同工期是按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承包商完成所承包项目的时间。施工合同工期应按日历天数计算。合同工期一般是指从开工日期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所用的时间,再加上以下情况的工期延长:额外或附加的工作;合同条件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发包人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除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3)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