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5.5.4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施工合同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资金及施工安全等主要内容,已在前面有关项目中做了介绍,以下介绍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分述如下:

1.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更的提出、变更指示、变更报价、变更确定和变更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提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

4)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

(4)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授权和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工程量、进度和技术要求等。

(5)需要设代机构修改工程设计或确认施工方案变化的,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通知设代机构。

(6)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时,应依据批准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原则审核后报发包人:

1)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采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编制的单价。

3)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采用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编制的单价。

(7)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见证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项目确认单。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合适的暂定价格,通知合同当事人执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期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2.索赔管理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确定索赔的时效性,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续性影响的实际情况说明和记录。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核。

4)对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进行。

(5)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结清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6)发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索赔事件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的索赔事项和依据,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3.违约管理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应及时报发包人,促使工程尽快恢复施工。

2)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澄清和认定等工作。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3)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4.工程保险监理

工程保险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补办;若承包人拒绝办理,监理机构可提请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

(2)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经协商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5.工程分包管理

工程分包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报监理机构备案后,监理机构方可允许分包人进场。

(3)分包管理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并监督现场工作,但不受理分包合同争议。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报验、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化石和文物保护监理

化石和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按规定实施暂停施工。

(2)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

7.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

8.清场与撤离

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