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模式和监理组织模式[27]
承发包是当代工程建设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投资方把工程的建设任务委托给另一方完成,委托任务的一方称为发包单位(发包方或发包人),接受任务的一方称为承包单位(发包方或发包人)。根据双方的承包关系、承包范围、建立承发包关系途径等的不同,其承发包模式也不同。
为了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应根据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安排实施不同的监理组织模式。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发包与承包组织模式,主要有四种:平行承发包、设计或施工总分包、项目总承包和项目总承包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应选择一种对项目组织、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最有利的模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与监理组织模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平行承发包即分标发包,发包方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解为若干个任务,分别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和多个施工单位。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的,如图1.4所示。
图1.4 平行承发包模式
一般对于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即投资大,工期比较长,各部分质量标准、专业技术工艺要求不同,又有工期提前的要求的项目,多采用分标发包模式,以利于投资、进度、质量的合理安排和控制。
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规模小,且专业性很强,或者发包方愿意分散风险时,也多采用这种模式。
但是,平行承发包的模式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进度协调不利。因为发包方要和多个设计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为控制项目总目标,协调工作量大,不仅要协调设计、施工单位的进度,还要协调它们之间的进度。
(2)监理组织模式。与平行承发包模式相适应的监理组织模式可以选择以下几种:
1)项目法人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如图1.5所示。这种模式一般要求监理单位有较强的合同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监理单位的监理组织机构可以组建多个分支机构,分别对项目法人委托的各设计单位和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理。
图1.5 项目法人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的模式
2)项目法人委托多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如图1.6所示。采用这种模式时,项目法人分别与多家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分别针对不同的设计单位和不同的施工单位实施监理。由于项目法人分别与多家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应加强监理合同的管理,做好各监理单位的协调工作。采用这种模式对于监理单位来说,监理对象单一便于管理。
2.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与监理组织模式
(1)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即设计和施工分别总承包,如图1.7所示。
图1.6 项目法人委托多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的模式
图1.7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这种模式对项目组织管理有利,发包方只需和一个设计总包单位和一个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因此,相对平行承发包模式而言,其协调工作量小,合同管理简单,对投资控制有利。
采用这种模式时,国际惯例一般规定设计总包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不可把总包合同规定的任务全部转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并且还要求总包单位将任何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必须得到发包方的认可,以保证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及质量目标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监理组织模式。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法人可以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承担全过程监理服务 (图1.8),也可以按设计和施工分别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 (图1.9)。
3.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与监理组织模式
(1)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工程项目总承包也称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常称为“交钥匙承包”“一揽子承包”,如图1.10所示。
图1.8 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的模式
图1.9 设计和施工分别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的模式
图1.10 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
发包方把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到试运行全部任务都发包给一个单位,这一单位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完成全部任务,也可以把项目的部分任务在取得发包方认可的前提下,分包给其他设计和施工单位。
总承包是在项目全部竣工试运行达到正常生产水平后,再把项目移交发包方。
这种总承包模式工作量最大、工作范围最广,因而合同内容也最复杂,但项目组织、投资控制、合同管理都非常简单。而且这种模式责任明确、合同关系简单明了,易于形成统一的项目管理保证系统,便于按现代化大生产方式组织项目建设,是近年来现代化大生产方式进入建设领域,以及项目管理不断发展的产物。对发包方来说,总承包单位一般都具有管理大型项目的良好素质和丰富经验,工程项目总承包可以依靠总包的综合管理优势,加上总包合同法律约束,就使项目的实现纳入了统一管理的保证系统。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项目采用了工程项目总承包,一般都取得了工期短、质量高、投资省的良好效果。
但这种模式对发包方、总承包单位来说,承担的风险很大,一旦总承包失败,就可能导致总承包单位破产,对发包方也将造成巨大的损失。
(2)监理组织模式。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下,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签订一份总承包合同,项目法人一般宜委托一家具有丰富的设计和施工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在这种委托模式下,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较全面的综合知识,具有丰富的设计、施工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也称“工程托管”。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在承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之后,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再把承揽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如图1.11所示。
图1.11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与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没有自己的设计和施工力量,不直接进行设计与施工,而是将承接的设计与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自己仅致力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后者有自己的设计、施工力量,直接进行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对合同管理、组织协调、进度和投资控制有利,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确定分包单位很重要,并且承担风险较大。
上述四种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对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控制和对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其结构也不同。发包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监理单位也应相应地调整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工程项目各种承发包模式的优缺点见表1.5。
表1.5 工程项目各种承发包模式的优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