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5 施工阶段信息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1.信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信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分述如下:
(1)监理机构建立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应包括下列内容:
1)配备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保管、保密、查阅、复制、整编、移交、验收和归档等的制度。
3)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程序,制定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等管理程序。
4)文件、报表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宜采用施工监理规范所列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b.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5)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6)建立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2)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
2)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3)应按规定格式编写,紧急文件宜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3)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加盖监理机构章。
2)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与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现场签发的工程现场书面通知可不加盖监理机构章,作为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事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文件确认;若监理机构未及时发出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机构应予以答复。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以答复的,该临时书面指示视为监理机构的正式指示。
3)监理机构应及时填写发文记录,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监理机构收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已经确认。
(4)书面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书面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a.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书面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b.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所有来往的书面文件,除纸质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当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
3)不符合书面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5)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记。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
2)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3)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4)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供监理备查资料。
5)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各类监理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编写。会议纪要应经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实施,也可由监理机构依据会议决定另行发文实施。
2.监理信息管理的程序
(1)建立监理信息管理制度。
(2)确定监理工作信息流内容。包括自上而下的信息流、自下而上的信息流、横向间的信息流、以咨询机构为集散中心的信息流、工程项目内部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信息流。
(3)确定常用报告和报表格式。包括业主、质量监督站、设计单位、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其他部门等常用报告和报表格式。
(4)建立监理信息库。包括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整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等。
(5)建立现场监理信息分析系统。
(6)建立现场监理常用报告、报表编制处理系统。
(7)建立文件档案管理系统。
(8)按合同规定移交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