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执业准则

1.5.4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执业准则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24]

1.5.4.1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执业的一般基本准则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基本准则如下。

1.守法

守法,即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守法即是依法经营。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2.诚信

诚信,即诚实守信。监理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取信于业主、取信于市场。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与业主的合作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增强相互间的信任感。

(3)建立健全监理服务需求制度。

(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评估企业信用的实施情况,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3.公正

公正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为业主提供服务,又不能损害施工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并能依据合同公平公正地处理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公正性是监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认的执业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监理单位要做到公正,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为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惟上级或业主的意见是从。

(3)要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不为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所迷惑。

(4)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要尽快提高综合理解、熟练运用建设工程有关合同条款的能力,以便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恰当地协调、处理问题。

4.科学

科学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总结。

(1)科学的方案。就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而言,科学的方案主要是指监理实施细则,它包括:该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计划;该项目监理工作的程序,各专业、各年度(含季度,甚至按天计算)的监理内容与对策;工程的关键部分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监理措施。总之,在实施监理前,要尽可能地把各种问题都列出来,并拟定解决办法,使各项监理活动都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更重要的是,要集思广益,充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智慧,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理活动顺利进行。

(2)科学的手段。监理人员必须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经济、管理、行政等手段,借助于先进的科学仪器才能做好监理工作。

(3)科学的方法。监理工作的科学方法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在掌握大量的、确凿的有关监理对象及其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妥当、高效地处理有关问题,体现在解决问题要用“事实说话”“用书面文字说话”“用数据说话”,尤其体现在要开发、利用计算机软件,建立起先进的软件库。

(4)科学的总结。工程项目监理结束后,监理人员要进行科学的总结,编写好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

1.5.4.2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执业准则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执业准则,叙述如下:

(1)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4)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5)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6)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