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5.1.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由此可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三个体系分别为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1.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1)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3)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任务是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检查和督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来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项目法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需要建立质量检查控制体系,成立质量检查机构,对各道工序、各个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认证。目前,在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工程中,项目法人已把这部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和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每一工序、每一环节进行检查认证,及时发现其中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正确的措施加以纠正,防患于未然。但是,它并不能代替承包人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它只能通过合同双方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运用质量认证和否决权,对承包人进行检查和管理,并帮助、促进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转,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认证,有一套完整的、严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构成了项目建设的质量检查控制体系,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另一层次的组成部分,并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和方法,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将单位内各部门、各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严密协调地组织起来,明确他们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任务、责任、权限、工作程序和方法,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质量保证整体。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三个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使质量保证体系正常实施和运行,才能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风险、成本及利润三个方面,达到最佳状态。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有首要的责任。这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全员、全过程、全企业的工作质量,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以保证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创造优质工程,缩短建设工期,降低物质消耗,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