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开工条件的控制
开工条件的控制是监理工程师实现其目标控制的基础。开工条件控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能否按计划顺利完成,是关系到今后主体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和保证工程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为了使施工承包人能够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做好开工条件的控制工作。[6]
1.审查开工条件
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或称进场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应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在检查所列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对于开工条件,如组织机构与人员,材料与施工设备,水、电、风、燃油、场内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准备不足,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未经审批,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等,开工申请均不予批准。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开工令一般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项目的第一次开工指令,其后的其他内容的开工,可用开工通知、开仓证或批准开工申请的形式指示开工。
对于分部工程开工,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对于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应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后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对于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2.延误开工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延误开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延误开工。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