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28]
监理单位接受发包方委托实施监理之前,首先应建立与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相适应的监理机构组织,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及工程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监理机构组织形式。[29]
1.6.3.1 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步骤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步骤如图1.12所示。
图1.12 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步骤
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监理目标是项目监理机构建立的前提,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的监理目标,制定总目标并明确划分监理机构的分解目标。
(2)监理工作的归并及组合应便于监理目标控制,并综合考虑监理工程的组织管理模式、工程结构特点、合同工期要求、工程复杂程度、工程管理及技术特点,还应考虑监理单位自身组织管理水平、监理人员数量、技术业务特点等。
(3)监理机构组织结构形式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监理目标控制,有利于决策指挥,有利于信息沟通。
(4)项目监理机构中一般应有三个层次:决策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助手组成;中间控制层即协调层和执行层,一般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作业层即操作层,主要由监理员、检查员等组成。
(5)项目监理机构中应按监理工作内容形成相应的管理部门。
(6)监理人员的选择除应考虑个人素质外,还应考虑人员总体构成的合理性与协调性。一般来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2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1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1.6.3.2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目前,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主要有直线制监理组织、职能制监理组织、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和矩阵制监理组织四种。
1.直线制监理组织
直线制是一种线性组织结构,其本质就是使命令线性化。整个组织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不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员工作,主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
这种组织形式是最简单的,它的特点是组织中各种职位是按垂直系统直线排列的,权力系统自上而下形成直线控制,权责分明。它适用于监理项目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子项的大、小型建设项目,如图1.13所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并着重整个项目范围内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组分别负责子项目的目标值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或专项监理组的工作。
图1.13 按子项分解设立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按建设阶段分解设立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如图1.14所示。此种形式适用于大、中型以上项目,且承担包括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工程建设监理任务。这种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机构的“个人管理”,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通晓各种业务和多种知识技能,成为“全能”式人物。
图1.14 按建设阶段分解设立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1)直线制监理组织的优点。
1)保证单头领导,每个组织单元仅向一个上级负责,一个上级对下级直接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即直线职权,一般不能越级下达指令。项目参加者的工作任务、责任、权力明确,指令唯一,这样可以减少扯皮和纠纷,协调方便。
2)它具有独立的项目组织的优点,尤其是项目总监能直接控制监理组织资源,向业主负责。
3)信息流通快,决策迅速,项目容易控制。
4)项目任务分配明确,责权利关系清楚。
(2)直线制监理组织的缺点。
1)当项目比较多、比较大时,每个项目对应一个组织,使监理企业资源可能无法合理使用。
2)项目总监责任较大,一切决策信息都集中于项目总监处,这要求其个人能力强、知识全面、经验丰富,是一个“全能式”人物,否则决策较难、较慢,容易出错。
3)不能保证项目监理参与单位之间信息流通的速度和质量。
4)监理企业的各项目间缺乏信息交流,项目之间的协调、企业的计划和控制比较困难。
2.职能制监理组织
职能制组织形式是一种传统的组织结构模式,它特别强调职能的专业分工,因此组织系统是以职能为划分部门的基础,把管理的职能授权给不同的管理部门。这种监理组织形式,就是在项目总监之下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分别从职能角度对基层监理组织进行业务管理,并在总监授权的范围内,就其主管的业务范围,向下传达命令和指示。这种组织形式强调管理职能的专业化,即把管理职能授权给不同的专业部门。
在职能式的组织结构中,项目的任务分配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经理对分配到本部门的项目任务负责,职能式的组织结构适用于任务相对比较稳定明确的项目监理工作,如图1.15所示。
图1.15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1)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点。
1)由于部门是按职能来划分的,因此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员的专业才能,减轻项目总监的负担。
2)如果各职能部门能做好互相协作的工作,对整个项目的完成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缺点。
1)项目信息传递途径不畅。
2)工作部门可能会接到来自不同职能部门的互相矛盾的指令。
3)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时,互相协调存在一定的困难。
4)职能部门直接对工作部门下达工作指令,项目总监对工程项目的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
直线职能制的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制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优点而构成的一种组织形式,如图1.16所示。
图1.16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这种形式的主要优点是集中领导、职责清楚,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信息。
4.矩阵制监理组织
矩阵制是现代大型工程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把职能原则和项目对象原则结合起来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使其既发挥职能部门的横向优势,又能发挥项目组织纵向优势。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解决问题不能只靠某一部门的力量,一定要各方面专业人员共同协作。矩阵式的监理组织由横向职能部门系统和纵向子项目组织系统组成,如图1.17所示。
图1.17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1)矩阵制监理组织的特征。
1)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职能部门的结合部同职能部门数量相同,多个项目与职能部门的结合部呈矩阵状。
2)把职能原则和对象原则结合起来,既发挥职能部门的横向优势,又发挥项目组织的纵向优势。
3)专业职能部门是永久性的,项目组织是临时性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参与项目组织的人员有组织调配、业务指导和管理考察权,项目总监将参与项目组织的职能人员在横向上有效地组织在一起,为实现项目目标协同工作。
4)矩阵中的每个成员或部门,接受原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双重领导,但部门的控制力大于项目的控制力,部门负责人有权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和忙闲程度,在项目之间调配本部门人员。一个专业人员可能同时为几个项目服务,特殊人才可充分发挥作用,免得人才在一个项目中闲置又在另一个项目中短缺,大大提高人才利用率。
5)项目总监对“借”到本项目监理部来的成员,有权控制和使用,当感到人力不足或某些成员不得力时,他可以向职能部门求援或要求调换,辞退回原部门。
6)项目监理部的工作有多个职能部门支持,项目部没有人员包袱。但要求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及良好的协调配合,对整个企业组织和项目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渠道畅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矩阵制监理组织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平时承担多个需要进行项目监理工程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各项目对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都有需求,加在一起数量较大。采用矩阵制组织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人才对多个项目进行监理,特别有利于发挥稀有人才的作用。
2)适用于大型、复杂的监理工程项目。因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要求多部门、多技术、多工种配合实施,在不同阶段,对不同人员,有不同数量和搭配各异的需求。显然,矩阵式项目监理组织形式可以很好地满足其要求。
(3)矩阵制监理组织的优点。
1)能以尽可能少的人力,实现多个项目监理的高效率。理由是通过职能部门的协调,一些项目上的闲置人才可以及时转移到需要这些人才的项目上去,防止人才短缺,项目组织因此具有弹性和应变力。
2)有利于人才的全面培养。可以使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在合作中相互取长补短,在实践中拓宽知识面;发挥了纵向的专业优势,使人才成长建立在深厚的专业训练基础之上。
(4)矩阵制监理组织的缺点。
1)由于人员来自监理企业职能部门,且仍受职能部门控制,故凝聚在项目上的力量减弱,往往使项目组织的作用发挥受到影响。
2)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如果身兼多职地监理多个项目,往往难以确定监理项目的优先顺序,有时难免顾此失彼。
3)双重领导。项目组织中的成员既要接受项目总监的领导,又要接受监理企业中原职能部门的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双方意见和目标不一致、乃至有矛盾时,当事人便无所适从。
4)矩阵制组织对监理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管理水平、领导者的素质、组织机构的办事效率、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均有较高要求。
1.6.3.3 项目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对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叙述如下:
(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4)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6)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7)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8)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2)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13)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
(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15)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1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