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建设监理制概述
建设监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文件中。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国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还是我国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三项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按国际惯例实施工程建设的需要,出现了工程建设监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起源于我国第一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 (1982—1990年)。建设部于1988年7月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并开始组织建设监理制试点。1998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标志着工程建设监理在我国全面推行。
工程建设监理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监理试运作时期(1988—1992年)
这一时期,监理对象大多为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如水利水电、高速公路、城市标志性工程等。监理方式主要为自行监理,即由业主直接派出人员组建监理。
2.监理维护时期(1992—1999年“彩虹桥事件”之前)
这一时期,监理对象除一些重点工程外,还有一些具有一定规模、投资相对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工程、高层建筑、小区开发等。监理队伍发展较快,社会监理机构发展迅速,监理方式除自行监理外,开始委托社会化独立的监理单位。
1999年1月4日发生了“彩虹桥事件”[13]。当时有30多名群众正行走在彩虹桥上,另有22名武警战士进行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三分之二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入綦河中,经奋力抢救,14人生还,40人遇难死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彩虹桥事件”发生后,重庆市各相关单位在全市开展了以资质是否相符、程序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为重点的拉网式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在建和已建成工程,做到查出一件,彻底整改一件,该停建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该取消资质的必须坚决取消,该撤换责任人的必须立即撤换,对已建成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建 (构)筑物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着手进行处理。重点整顿綦江县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针对该县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极不规范的现状,重庆市帮助县里解决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县建委整顿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重庆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督制,坚持政企分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定,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工程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
3.监理强制性维护时期(1999年至今)
这一时期,监理对象不管工程大小,只要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实行监理制。监理方式主要是委托监理。
为加强建设监理制,水利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规范等,如2003年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2006年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14年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修订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1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