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监理的工作范围
2.2.1.1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监理委托合同的标的,是监理单位为发包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这一规定,委托监理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个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保修阶段监理。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质量、资金、进度的三大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1.按照工作性质划分的委托工作
(1)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如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编制特殊工程的建筑设计标准,准备技术规范,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
(2)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商,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招标等。
(3)技术监督和检查,包括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和检查等。
(4)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等。
2.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委托监理工作
(1)建设前期阶段的工作。
1)对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包括确定投资的优先和部门方针。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基本特征及其可行性。
3)为了顺利实施开发计划和投资项目,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出经营管理和机构方面所需的变更和改进意见。
4)参与设计任务书编制。
(2)设计阶段的工作。
1)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方案。
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发包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3)监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的执行,控制设计质量,并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
4)控制设计进度以满足进度要求,并监督设计单位实施。
5)审核概算,实施或协助实施投资控制。
6)参与工程主要设备选型。
(3)施工招标阶段的工作。
1)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
2)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评估意见。
3)协助发包人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4)施工阶段的工作。
1)协助发包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发布开工通知。
3)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实施。
4)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单位。
7)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证书,审核竣工结算报告。
8)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
9)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书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要督促承建单位实施预控措施。
10)监督工程实施质量,对隐藏工程进行检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调节合同纠纷和处理索赔事宜。
1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4)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5)保修期阶段工作。
1)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项目正式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并监督保修工作。
2.2.1.2 确定委托监理工作范围考虑的因素
监理招标发包工作内容和范围,可以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也可以只监理招标人与其他人签订的一个或几个合同的履行。划分合同工作范围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规模
中、小型工程项目,有条件时可将全部监理工作委托给一个单位;大型或复杂工程,则应按设计、施工等不同阶段及监理工作的专业性质分别委托给几家单位。
2.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
不同的施工内容对监理人员的素质、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不同,应充分考虑专业特点的要求。如将土建和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分开招标,甚至有特殊基础处理时可将该部分从土建中分离出去单独招标。
3.被监理合同的难易程度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招标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较多,对易于履行合同的监理工作可并入相关工作的委托监理内容之中。如将采购通用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的监理工作并入施工监理的范围之内,而设备制造合同的监理工作则需委托专门的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