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要求与内容
1.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5)工程中如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6)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7)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9)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的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0)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2.参建单位施工质量检验的职责范围
(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5)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施工质量检验的内容
(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4)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
8)是否制订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批。
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3)施工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如有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5)施工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 (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