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与内涵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就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及其职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促使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按计划实现,避免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工程建设目标得以最优实现。[15]
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环保等的管理活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按专业划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依据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涵
(1)针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是围绕着工程项目建设来展开的,离开了工程项目,就谈不上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的利益,依据法规、合同、科学技术、现代方法和手段,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程序化管理。
(2)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等特点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和其他相关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是独立的第三方,只有监理单位才能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项目业主所进行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都不属于工程建设监理范畴。
(3)需要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项目法人委托和授权,这是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建设监理制所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而是一种委托性的,这种委托与政府对工程建设的强制性监督有很大区别。只有监理合同中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委托与授权,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委托的范围内,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科学管理。
(4)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的依据主要有国家和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5)现阶段工程监理发生在建设实施阶段。鉴于目前工程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主要发生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
(6)微观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政府职能部门从宏观上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执法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工程监理属于微观层次,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是紧紧围绕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投资活动和生产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注重具体工作的实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