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5.1.7.1 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与分类
1.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它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等特点。[6]
2.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其分类标准见表5.1。
表5.1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注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3.表中的数值范围内,上限值为应小于或等于的数值,下限值为应大于的数值。
5.1.7.2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常见工程质量事故的表现形式有结构倒塌、倾斜、错位、不均匀或超量沉陷、变形、开裂、渗漏、破坏、强度不足、尺寸偏差大等。分析工程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规
(1)违背基本建设程序。如边设计边施工、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
(2)违反有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擅自转包或分包,多次转包;擅自修改设计等。
2.地质勘察原因
如地质勘察、勘探钻孔深、间距不符合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地基情况等。
3.对不均匀地基处理不当
如对软弱土、杂填土、冲填土、大孔性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溶岩、土洞、岩层出露等不均匀地基未处理或处理不当。
4.设计计算问题
如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合理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陷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演算等。
5.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如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规格、种类、性能、尺寸、数量或质量等达不到要求。
6.施工与管理问题
如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图纸,或不按图纸施工;图纸未经会审即仓促施工,或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管理混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工序错误,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
7.自然条件影响
如空气温度、湿度、暴雨、风、浪、洪水、雷电、日晒等。
8.建筑结构或设施使用不当
如未经核验任意加层,任意拆除承重结构,结构物上任意开槽、打洞等。
5.1.7.3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为发现质量事故、下达施工暂停令、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质量事故处理设计、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鉴定验收、结论、下达复工令。工程质量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事故情况调查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有些质量事故原因复杂,常常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维护管理、工程环境条件等方面,因此,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3)在质量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正确判断质量事故原因。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质量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质量事故处理来源于对质量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项目总监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参加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4)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施工单位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制定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5)确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6)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
2)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4)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6)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8)结论意见。
5.1.7.4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
(1)“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经济损失负担原则。由质量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坚持“谁承担事故责任,谁负担”的原则。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
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常用的方法有三种。
(1)不需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一般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或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等情况下,可作出不需要进行处理的决定;或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或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也可不作处理。
(2)修补处理。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虽然未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同时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的质量问题,可以作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3)返工处理。凡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有明显而又严重的质量问题,又无法通过修补来纠正所产生的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其作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结论一般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的限制条件,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难以做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5.1.7.5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1.工程质量缺陷的概念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2.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