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之美与理性内容

2.舞蹈之美与理性内容

假如说,因为一部艺术作品或其他事物它的美首先要通过其外在的感性形式直接呈现给欣赏者的审美感官,从而引发了人们直接从其感性形式上探讨美的本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艺术作品及其他事物内在的理性内容上寻找美的根源也是一种顺理成章的思路,因为决定一部作品或一个审美对象的美丑的不是其外在的形式,而是其内在的实质内容,对象的外在感性形式所表现出的美是由其内在实质所决定的,一部舞蹈作品其舞蹈动作再美,如果内容不美甚至是丑的恶的,作品总体上也不可能是美的,故理论家们总是要进一步追问,那隐蔽在感性形式后面的对该对象美丑起决定作用的内在本质究竟是什么?这就形成了从理性内容上探讨美的本质的思路。

在这方面,中国传统的哲学与美学所强调的正是审美对象的理性内容实质。中国传统美学基本上没有从感性形式上探讨美的根源,也很少研究艺术作品的形式美的问题,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所决定的。在形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三家即儒家、道家和佛家思想体系中,要么像佛家与道家那样,对艺术及其他事物的形式美特否定的态度,反对人从艺术中得到美的感官享受;要么像儒家那样,一味地强调艺术的社会功用而忽视其外在的审美功能,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理性内容、轻感性形式的倾向。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墨子的思想是一种代表,墨子承认艺术引起人的美感,但认为艺术的存在不中万民之利,艺术愈发展,君子、小人所受的危害就愈重,故形成“非乐”的思想,对艺术与美持否定的态度。墨子说过:“故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居必常安,然后求乐。”“先质而后文,此圣人之务”。(《墨子佚文》)这种否定艺术与美的思想道家似乎走得更远,老子甚至认为艺术形式之美会对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所谓“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道德经·第十二章》)所以从根本上说就不应该让美的艺术存在于世,要把它们统统砸烂。庄子也发挥了老子的这种思想,他主张要“擢乱六律,铄绝竽瑟,塞瞽旷之耳,而天下始人含其聪矣;灭文章,散五彩,胶离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肢箧》)道家反对艺术表现其感性形式之美,主张那种不事铺张,不夺人耳目、娱人心性的朴素的自然的美,这就是庄子说的“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天道》)

儒家虽然没有像墨子及道家那样否定和排斥形式之美,孔子甚至主张要“文质彬彬”,艺术作品要达到“尽善尽美”也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而荀子在《乐论》中提倡的“美善相乐”似乎也是提倡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但儒家从总体上是提倡“文以载道”的,即艺术作品根本的目的是通过其形式来传他的“道”,从而达到“兴、观、群、怨”的社会作用,艺术的社会作用甚至达到《毛诗序》上说的“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等等几乎是无所不能的作用。既然艺术的功用是如此之广、如此之大,那么,艺术作品从本质上说,就不是向人们提供感性上的形式美感,而是传达一种理性的内容,这点在《乐记》中表达的最为深刻,《乐记》认为包括音乐、舞蹈在内的“乐”这种艺术是与伦理道德、政治经济相通的,本来就是要表现这个“道”的,所谓“乐者,通伦理者也”,所谓“声音之道,与政通矣”,所以便有了如下这段著名的说法:

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气从之。

无论是“动其容”的舞蹈,还是“咏其声”的歌唱,其根本作用是要表现“德”,所以人们在舞蹈中、在音乐中所看到和听到的不是那外在的形式美,而是内在的理性实质——“德”,故《乐记》对舞蹈才有这么一个说法:“观其舞知其德”,人们在舞中看到的是“德”之美。

既然艺术是载德载道的,艺术之美——推而广之一切审美对象之美就属于内在的理性的问题,美在于理性内容的善,或者说,美本身就是一种善,东汉的许慎在《说文解字》里是这么解释美字的含义的:“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与善同意”。在这里,美字就是指实用的善。无论是理性内容(道德等)的善,还是实用的善,美都是指事物的内在实质,故孔子才说“里仁为美”,孟子则说“充实之谓美”。在《国语》中美的含义是:“夫美也者,上下、内外、小大、远近皆无害焉,故曰美”。即美的实质是“无害”,而荀子则认为美的实质是“全”、“粹”:“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基本上认为美的本质是对象内在的理性之“善”,艺术之美在于其内在所承载的“德”与“道”这些属于善的内容,因而舞蹈之美就不在于舞蹈动作等这些外在形式上,而在于它所表现的“德”与“道”这些“善”的内容。

现在让我们把目光从中国转向西方。西方美学进入中世纪以后出现了新柏拉图主义,到了近代又出现了理性主义学派。新柏拉图主义与理性主义对美的看法,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美在于内在的理性内容,而这种理性内容不同于中国侧重伦理道德之善,而是一种符合内在目的的完善,即美在于内在的完善。

新柏拉图主义认为每一个事物都有其“原型”,而这个原型是造物主创造它时的“目的”,为达到这种功能目的,每个事物就要有一个相应的形体结构,因此,一个事物如果符合该事物的形体结构而完整无缺,也就达到它的内在目的,那么,它就是“适宜”的,也就是“完善”的,而这种“完善”的结构就是美。17世纪产生的理性主义则进一步发挥新柏拉图主义美即完善说,莱布尼兹认为世界的安排符合某种“预定的和谐”,而这种完善的和谐也就是美。莱布尼兹的门徒、德国的沃尔夫说:“美在于一件事物的完善”,“美可以下定义为:一种适宜于产生快感的性质,或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完善”。(沃尔夫《经验的心理学》,朱光潜译稿,《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88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而沃尔夫的学生鲍姆嘉通,这个创立了美学学科从而被称作“美学之父”的理性主义者,他认为“美学的目的是(单就它本身来说的)感性知识的完善(这就是美),应该避免的感性知识的不完善就是丑。”(鲍姆嘉通《美学》,朱光潜译稿,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142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他还给美下这样的定义:“完善的外形,或是广义的鉴赏力为显而易见的完善,就是美,相应的不完善就是丑。”(鲍姆嘉通《形而上学》,朱光潜译稿,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142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所谓完善,实际上是指一个事物外在的形体符合其内在的某种目的。对于曾在科学上有很大造就的歌德来说,这种内在的目的也就是它的“自然定性”,事物的外形符合其自然定性的,就是健全的,就是完善的,也就是美的,歌德还以女性美为例说明:“例如达到结婚年龄的姑娘,她的自然定性是孕育孩子和给孩子哺乳,如果骨盆不够宽大,胸脯不够丰满,她就不会显得美。但骨盆太宽大,胸脯太丰满,也还是不美,因为超过了符合目的的要求。”所以歌德给完善说一个很好的总结:“要达到这种性格的完全发展,还需要一种事物的各部分肢体构造都符合它的自然定性,也就是说,符合它的目的。”(歌德《歌德谈话录》,爱克曼辑录,第133—134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用完善说来解释舞蹈演员的人体美,那就是说一个舞蹈演员的形体只有符合他(或她)所从事的舞蹈“内在目的”及“自然定性”才能是美的,比如芭蕾女演员的“三长一小”形体之所以是美的,是因为这样的形体符合她所从事的芭蕾这一舞蹈的美学定性,它最适合表现芭蕾开、绷、立、直的风格特性,因此“三长一小”是最完善也就是最理想的芭蕾女演员的身材,所以她是美的。反之,如果从一般的承担怀孕和哺乳任务的女性的标准来看,“三长一小”显然并不适合怀孕和哺乳的目的,因而是不完善的,也就不可能是美的。故有些在舞台上很有光彩的芭蕾女演员,在现实生活中她的身材就显得太瘦,甚至有点“病态”了。可见决定一个舞蹈演员甚或每个普通人的身材美不美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其外在的条件,诸如“三长一小”或“三围”等,而在于这些外在条件是否完善地体现内在的目的,只有其形体符合了内在的目的(如是否用于从事舞蹈表演,从事的是什么舞种等),它才是完善的,才能算是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