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理性与感性

8.理性与感性

在17、18世纪,欧洲的哲学—美学上出现了一场大辩论,这就是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以洛克、休谟、博克等人为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认为,一切知识都从感性经验开始,当然审美活动就更是一种感性认识的活动,美只关于人的感性经验,而以德国的莱布尼茨、伍尔夫等人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则认为,一切感性经验都不可靠,审美活动应以一种先验的理性为基础,美是理性的完善。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关于感性与理性之争,终于到了德国古典哲学时期,由康德、黑格尔等人给予统一,德国古典哲学把理性与感性统一起来,强调美与艺术都是理性精神在感性形式中的完满显现,因此,审美活动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统一。

舞蹈作为一门艺术,包括舞蹈之美当然是理性与感性的统一,舞蹈直接呈现于观众感官的是人体的律动,是人体的线条、造型、姿态及合于音乐的动作,这是感性的形式,但每一个舞蹈作品都有所表现,其内在的美也都有其意蕴,舞蹈所表现的思想内涵特别是舞蹈作品所体现的主题等它们都属于理性范畴,舞蹈正是这种理性与感性的统一体。

但是,我们对于舞蹈艺术仅认识到这一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理性与感性的统一是所有的艺术以及一切的美所必须具备的,问题不在于指出舞蹈是理性与感性的统一,而在于弄清楚在这种统一中,舞蹈究竟与其他艺术有什么不同,或者说舞蹈表现出什么样的特性,简单点说就是:在舞蹈中理性与感性究竟什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更为极端一点,我们是否可以这样问:舞蹈究竟是感性艺术还是理性艺术?

前面我们通过对人体语言的分析已经看到,舞蹈这种人体艺术擅长于表现而不擅长于再现与模拟,擅长于抒情而不擅长叙事,同时,我们还指出人体语言是一种具象化的感性语言,它靠人的感官直接去把握,而口头语言和文字语言是抽象化的概念符号,它需要接受者去理解,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以文字语言为表现手段的文学(包括影、视、剧文学)是偏于理性的艺术,它不但长于叙事和模拟,它还可以表现许多抽象的富于哲理性的内容,同时,接受者也需要有较强的理解力才能解读作品的深刻内涵;而以人体语言为表现手段的舞蹈则是偏于感性的艺术,它以人体这个外在感性形象直接作用于欣赏者的视觉感官,欣赏者则通过这外在的感性形象去领悟、品味作品的内涵。

文学作品不仅是叙事类的小说可以表现一些富有理性内涵的内容,即使是诗歌这种以抒情为主的文学形式,也有一种类型叫哲理诗,它是可以表现理性的内容的,而在戏剧、影视艺术等一些综合艺术中,文学仍然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这类综合艺术同样也能表现一些深刻的哲理性的思想,特别是能够塑造一些具有理性头脑的能体现深刻思想的人物形象,比如在古希腊悲剧《俄狄浦斯王》中塑造了一个能猜透“斯芬克斯之谜”解读人是什么的俄狄浦斯王,然而在他不断与自身命运抗争的过程中却最终无法逃脱“杀父娶母”的命运,又如在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中,塑造了一个不断进行着诸如“生存还是死亡”的哲理思考的王子,由于他所思考的问题太过于复杂和富于哲理,因而形成了他优柔寡断的性格,在为父复仇的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失去良机,终酿成悲剧。在人类艺术史上这类极富哲理性的作品有很多,它们所以成为艺术上的经典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依赖于人类语言表达的成功,文学语言的传情达意功能使这些作品放射出人类理性的光芒。

相比之下,舞蹈要表现这类理性的内容就十分困难。与一个正常人相比,舞蹈中的“人”是一个双重缺失的人:一方面,它是“哑巴”,缺失了说话的功能,另一方面,它的夸张化的美化的人体动作不能当作也不允许当做“哑语”来用,所以实际上它也缺失了打“哑语”的动能。而一个既有深刻思想内涵又能准确表达这种理性的人,从各方面说,都必须是正常的人才能胜任,他必须是一个内在与外在、理性与感性、思想与表达等等完全统一的人,其中任何方面都不可或缺。舞蹈中的“人”这种双重的缺失造成了它的局限:其感性的外在形式很难用以表现深刻的理性内容。所以要用舞蹈去表现诸如《俄狄浦斯王》《哈姆雷特》等具有深刻哲理内容的名著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要改编,也只有像舞剧《堂吉诃德》那样完全甩开原著重新进行编排,或者像当今盛行的“戏说”、“大话××”等的做法,如果不是这样,而是照原著编排故事、安排人物关系,结果不但不可能将原著深刻的精髓表现出来,有时倒会歪曲原著的思想,最多只是把《哈姆雷特》排成一个单纯的复仇故事,把《俄狄浦斯王》排成因阴差阳错导致“杀父娶母”的结局的离奇故事,至于那段最精彩的哈姆雷特的独白,再高明的编导与舞蹈家也只能表现某种思想斗争的过程,而不能表现“关于生与死”的思想斗争内容。

确实,在当今的舞蹈创作中,尤其是现代舞创作中,越来越多的作品试图表现一些富有哲理的思想理念,以图能给欣赏者更多的启迪,但不幸的是,由于舞蹈无法去叙述那些编导们试图要表现的理性内容,所以大部分这类作品最终只能给欣赏者留下一串又一串的问号,而舞蹈作品本身则依然我行我素故作深沉地跳着迟疑的舞步。当然也有一些作品确实能让人悟出某些哲理,比如,1986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创作的现代舞《小溪·江河·大海》,通过水的流动揭示了“滴水成河”、“百川归海”、“生命不息”的哲理,但与其说作品揭示了这种哲理,不如说一般的观众很容易从作品中悟出这一浅现的哲理。而同年由北京舞蹈学院创作的现代舞三人舞《我心中的〈钗头凤〉》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该作品通过一个女孩在阅读陆游的《钗头凤》时的心理感受,引出陆游与唐婉的爱情悲剧,作品的创新是大胆的,但作品究竟揭示了什么哲理思想呢?专家们这样描述:“舞蹈在古人与古人交流,古人与今人的对话中,指出陆游、唐婉的悲剧只是一个象征。人生的悲剧是人总在追求无法追求到的东西,是人自生永不满足,永无止息的欲望。舞蹈形象宽泛,内涵深刻,理寓于情,情寓于舞,揭示了一定的人生哲理。”(吕艺生主编《舞蹈大辞典》第162页,中国戏剧出版社1994年版)这段颇富有叔本华人生哲理的概括究竟是作品本身所表现的,还是作者的一厢情愿亦或是专家们的分析,依我看只能是后两者,很显然一个短短数分钟的舞蹈作品要揭示如此深刻的人生哲理,别说一个三人舞作品完成不了,就是一部戏剧要在数分钟内恐怕也难以完成此重任。

这么说舞蹈根本不可能揭示什么哲理思想了?其实不然,问题在于如何揭示与表现。

前已提及,舞蹈不可能表现太复杂的内容,在舞蹈创作中,总是将原始素材(包括赖以改编的文学、戏剧等作品)进行一番删繁减琐的工作,使情节主线更单纯、人物更精练、人物关系更明确而最终使主题更单纯、明确。总之,创作要力求简约,这种简化正是体现了简单就是美的原则。其实在艺术中简单不等于肤浅,有的作品看似简单,可它却向人们提示了深刻的人生哲理,但是,恰如其分地处理好简约和复杂、感性形式与理性内容的矛盾,这需要有较高的驾驭形式与内容、主观设想与作品客观效果的能力,因为实际上当一部作品的感性形式过于简约时,就有可能出现什么理性内容也表现不了的结局,我们看有些现代舞其标题往往很富有哲理性,以为该作品一定是很深刻的了,而实际上作品却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观众悟出它所想要表现的理性内容;反之,当作品的感性形式过于繁复,所要表现的理性内容又过于直露,生怕观众看不懂而用尽一切手段向观众灌输它的主题,其结果它的意图与主题观众倒是明白了,可它的感性形式却成了理性内容的形象化的图解,舞蹈本身看起来却索然无味,同样不能让人感到美。

总之,舞蹈中感性与理性的矛盾,实际上关联到形式与内容、主观与客观以及简约与繁复等一系列矛盾问题,如何掌握最佳的分寸,恰如其分地处理好这些矛盾,我们下面还要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