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动作的审美特性

1.舞蹈动作的审美特性

人类的各种从简单到复杂的行为是由一系列动作、表情及语言组成的,在这些组成行为的元素中,动作是最基本的元素,人的表情只是向他人发出某种信号的局部动作,而人的语言按照科林伍德的解释,从广义上也可以看做是一种主要由口腔等各种肌肉的运动引起的姿势动作,因此对人的动作研究成为研究人类行为(包括舞蹈在内的艺术行为)的基点或出发点,舞蹈动作也成为研究舞蹈的基点或出发点,而表情虽然也是舞蹈的表现手段之一,但它毕竟不是主要的表现手段,而且从广义上说它也是由一系列动作引起的,故在分析舞蹈形态时,大多不专门分析表情问题。

人类的动作,经行为学家分析大致可分成几种类型,比如戴斯蒙德·莫里斯就把人的动作分为如下五种:

1)先天性动作。这是指不经过学习而是由遗传而来的动作,如婴儿吮吸动作,啼笑动作等。

2)经发现的动作。这是指不经学习但是由后天自行发现的动作,如手臂的挥舞、拍打等动作。

3)后天习得的动作。这是指一代又一代的先人们经过发现并经再创造而形成某些动作,后人们则通过模仿与学习而形成的动作,这类动作带有明显的文化差异性。

4)经训练而形成的动作。这类动作不是一般可以自行习得的,而是通过他人教授,或经过自我观察和实践,经反复训练而习得的动作。

5)混合性动作。这是指经由多种方式获得的动作。

就舞蹈的动作来说,显然不属于先天性动作,在舞蹈发生的最初阶段,大多数舞蹈动作都是经发现的动作,后经一代又一代人的再创造,从而形成一系列相对定型的表现出某种风格特性的动作,这时舞蹈动作就成为通过后天的学习形成的动作。但由于舞蹈动作具有一定的技巧性与难度,故须经训练才能掌握,故它又属于经训练才能形成的动作,由于上述这几种因素同时存在,故舞蹈就成为混合性的动作。

但是,舞蹈动作作为一种艺术动作,它与生活动作是不同的,从这个角度看,人类动作又分成生活动作与非生活动作,而在非生活动作中,主要又可分为体育运动动作与艺术动作,这两大类动作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体育运动动作与艺术动作一样,都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它们最初都是来源于生活,但因某种需要而对来自生活的动作加以功能性的拓展与强化、延伸与夸张,如田径中的走、跑、跳、投掷等运动无不来源于生活动作,但经科学的训练从而使之向更高的运动极限拓展,体操动作原本也是来源于生活的,但它在动作的技巧性方面更为拓展,使其动作比生活动作更为夸张,更为复杂。在艺术中,动作虽同样比生活动作更夸张、更复杂,但艺术动作突出强调动作的审美性,艺术动作哪怕戏剧中一般性的动作,比如话剧中演员走台位的动作,说台词时的手势动作等,它们也都要求尽可能具有美感,中国戏曲中的动作则更要求一招一式都要讲究美,在讲究美的同时戏曲动作则更讲究程式性与夸张性。杂技表演中的人体动作除了体现健与美外,还要能体现出惊、奇、险的特点。相比之下,舞蹈动作除审美性是艺术共同要求之外,还突出表现出它的韵律性、程式性与夸张性。

韵律性是指在舞蹈中,人体动作是按一定的音乐节奏与旋律变化进行的,特别是节奏,它在舞蹈中体现为身体动作的节律,它是舞蹈的最基本元素,节奏是音乐中最早产生的一种基本元素,“击石附石”可能是人类产生音乐的最早方式之一,它所产生的音乐就是“节奏型音乐”,同样,最早产生的舞蹈也是“节奏型舞蹈”,“踏地为节”就是这种最早的“节奏型舞蹈”,当然,最初的“节奏型舞蹈”还包括身体其他部位的节奏性动作。简单或单一的节奏经过发展,即有了强弱快慢的变化,再经发展便使同一音高的节奏发生了音的高低变化,音的高低强弱快慢的变化便形成旋律,同样的道理,单一的节奏型舞蹈动作有了动作幅度大小、强弱与快慢的变化,也就使舞蹈具有了旋律性,于是,人体动作所蕴含的节奏与旋律变化便构成了人体的节律性动作,它体现出某种艺术的韵味,这便是舞蹈动作的韵律性。

程式性是指某些人体动作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经一段较长时期的反复使用,从而形成一种带有鲜明地区特色或民族特色的固定动作,它反复出现在该地区或该民族舞蹈中,从而形成某种程式。在舞蹈中程式性动作从单个动作可以发展出一系列的组合动作,如芭蕾舞中的“阿拉贝斯克”,它有四种变体,即左脚立地右脚后抬,左手前伸右手斜上举与右手前伸左手斜上举两种,右脚立地左脚后抬也有两种,即左手前伸右手斜上举与右手前伸左手斜上举两种,这四种变体加上“起法儿”及其他的联接动作,可以表现多种情绪,“阿拉贝斯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芭蕾舞程式性的动作。实际上每一地区每一民族的每一形态的舞蹈只要它具有其独特鲜明的风格特征的,都有其一系列程式性的舞蹈动作,而舞蹈的鲜明独特的风格主要就是由鲜明独特的程式性动作构成的。

严格说来,舞蹈动作的程式性与程式化还是有区别的,程式性指舞蹈动作具有形成程式的倾向,而程式化则把程式倾向固定化,有时形成僵化的程式,中国戏曲动作就是一种程式化的动作,它还有专门的术语,如起霸、趟边、圆场等,它是由一系列程式性动作组成的,用以表现相对固定的意义,印度古典舞中的“手语”也是一种程式化的动作,每一个动作都有固定的含义。但舞蹈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不是这种有固定含义的程式化动作,就艺术舞蹈的本质来说,它虽然创造了许多程式性的动作,但总是尽量不使这些程式性动作固定化与僵化,而是通过对程式性动作的多种组合与变化,尽量使它可以表现更为丰富的内涵,也就是把程式性动作给“化”掉。

夸张性是任何艺术动作都具有的,即使是体验派话剧或者影视表演中的动作,也少不了某种夸张性,但就动作对生活动作的变形来说,舞蹈动作表现得最为突出,如看远方的动作话剧中可以身体前倾以做远眺状,中国戏曲则除身体前倾外还有以手加额等动作,而舞蹈则可能把人以手加额变成手臂向斜前方伸出,还可能加上向前的奔跑与跳跃,甚至还有一些动作是以人体的叠加造型来表现,总之,在舞蹈中,这些源自生活的动作其幅度以及动作方式都被大大地夸张了。非但如此,在舞蹈中还有大量动作并非是对生活动作的直接夸张,而是以创造性的人体动作去夸张地表现某种含义,特别是在表现较为抽象的情绪时舞蹈动作的夸张性表现得最为突出,这在戏剧——包括中国戏曲中是少见的,故舞蹈中动作的夸张性是在所有艺术表演中最为突出的。对于夸张性的特点,阿恩海姆是这样说的:“舞蹈演员的动作可以比戏剧演员的动作更扩张一些,因为戏剧演员还要服从于台词……。为了满足这些要求,舞蹈演员和戏剧演员就必须创造出适宜的动觉标准和速度标准”。([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艺术与视知觉》第56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滕守尧、朱疆源译)既然我们承认舞蹈动作比戏剧动作更夸张,那么夸张到什么程度,作为理论研究就应当订立一个“适宜的动觉标准和速度标准”,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舞蹈的动作形态,当然,订立这种“标准”并按此标准进行定量分析而不仅是定性分析,以测量出“夸张度”,这是一项极为繁复的数字化工程。

动作的审美性就更是舞蹈动作的显著特征,虽然在所有的表演艺术中,人体动作都要讲求一定的美感,但在其他表演艺术中人体动作要符合角色的身份及个性,并要服从剧情的需要,因而有很多人体动作为了表情达意而无法达到美感的要求,惟有舞蹈动作,无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无论是表现美的意象还是表现恐怖的、凶残的或丑的意象,动作的表情达意固然重要,而动作是否具有美感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中国戏曲虽然也很强调动作的美感,但由于要服从表情达意的需要,有时美感便被降到次要的地位,惟有舞蹈,其动作是否具有美感是衡量舞蹈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审美性又是舞蹈与其他非艺术如体育等在人体动作上表现出的差异,在极限性体育(如田径,及对抗性体育(如球类比赛等)中,并不强调动作是否具有美感,在体操、跳水等展示身体动作技艺的体育项目中,虽要讲究动作的美感,但动作难度仍是第一性的,而在艺术性体育项目中,如国际标准交谊舞、艺术体操、冰上芭蕾、水上芭蕾等,虽因加入舞蹈的成分而使其人体动作表现出更多的美感,但其运动的竞技性仍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故审美性不是体育运动中的人体最本质的特性。

总之,在人体动作系统中,舞蹈中的人体动作是一种非生活动作,它表现出与生活动作的明显差异,同时,在非生活动作中,舞蹈又与体育等非艺术动作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而在艺术中,舞蹈动作与其他表演艺术中的人体动作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使舞蹈中的人体动作体现出明显的特征,这就是韵律性、程式性、夸张性及审美性,这四种特性便是在人体动作系统中舞蹈体现出的形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