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之美与主观精神
无论是感性形式派,还是理性内容派,他们都是从客观的审美对象方面寻找美的根源,但是,人们在审美实践中发现,尽管你可以说一个对象的感性形式或理性内容是如何符合美的规律,从而说它是美的,但对于另外的人来说,却往往不一定觉得它美,比如一个舞蹈在某一地区某一个民族的人看来是美的,而在另一地区另一民族的人看来却可能是不美的;就是同一个对象(比如一处自然景物)对同一个人来说,也许他在心情愉快时看它是美的,换一个时间心情不愉快时看它却有可能变得不美了。于是,人们就想,美还是由主观决定的,这就是中国俗话说的:情人眼里出西施。西施是中国第一大美女,特别是当她胃病发作时,手捂腹部皱着眉头的样子许多人觉得她特别美,但许多现代人却觉得这种病态并不美,可见美还是由主观精神来决定的。
那么决定美的本质的主观精神究竟是什么呢?西方的一些哲学家美学家从他们的哲学出发,对这一问题做了不同的解释,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柏拉图、康德与黑格尔三个人物。
在柏拉图看来,美的根源就在于“美本身”,这“美本身”也就是“一切美的事物有了它就成其为美的那个品质”,这个美本身也就是“美的理式”。在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中,理式(idea)也就是事物之所以为美的那个理,是一种规律、普遍性,柏拉图认为一个事物有三种存在形态,比如一架床,第一种形态是床之所以为床的理式,其次是木匠依据床的理式创造出的个别的床,第三种形态是艺术家模仿个别的床所画的床,我们所理解的客观世界是不真实的,只有理式才是永恒不变的,所以美的理式是先于美的事物而存在,故“这种美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不生不灭,不增不减的”。(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朱光潜译)故现实的美来源于美的理式,是理式的影子,而艺术美来源于现实美,与美的理式隔着三层,是影子的影子。总之,柏拉图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出发,认为美的本质在于所谓的理式(idea),也就是一种超越现实的主观精神。
康德的美学思想同样也是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思想出发,他的美学思想主要集中在他的三大“批判”之一的《判断力批判》中,他的美学思想充满思辩的哲理性,是一种矛盾的集合体,他认为审美审判断完全是主观的,“鉴赏判断是审美判断,这就是说,它基于主观的根据”,(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第66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既然审美判断完全是由主观来决定,那么美也就是主观的了,它是不夹杂任何利害关系,不依赖概念,具有合目的性的形式。而黑格尔则从他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出发认为,世界的本质在于一个“绝对精神”,也就是理念(idea),他关于美的著名的定义“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就表明了一个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主观精神(理念)只有在感性事物中显现出来才是美的,或者说,感性事物所以能显现出美是由其中的主观精神(理念)所决定的。关于康德与黑格尔的美学思想,我们下面还会提到。
从总体上说,柏拉图、康德、黑格尔这三位哲学美学大师对西方美学影响是极为广泛深远的,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美是主观的,一个事物的美是由主观精神或绝对理念决定的。(https://www.daowen.com)
美是主观理念的说法在社会美的问题上似乎得到体现。由于社会性事物的美更多地在于该事物所体现的社会含义或者是它的象征意义,而不在于该事物本身的美,故很容易被人理解为美是主观理念的体现。对社会性事物的审美判断往往取决于审美主体的主观情感,这就难免出现“情人眼里出西施”的现象,比如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某种精神象征,中国人无不觉得它美,但对于丈夫被强征去修长城而惨死在长城下的孟姜女来说,长城就不可能是美的。我们承认社会性事物的美主要在于其社会象征意义,或它所体现的精神理念,但是否与该事物本身的客观因素诸如形式美等毫无关系呢?其答案还是比较清楚的。
由于舞蹈、音乐等艺术比起其他艺术来相对比较抽象一些,特别是现代舞,由于没有剧情,而且其动作对于较少观看现代舞的观众来说,往往显得有点“怪”,有些现代舞则连标题也给抽象化了,像无标题音乐那样它们也是无标题的,这给观众理解该作品增加了麻烦,出现了见仁见智的情况,这就很容易使人产生困惑:这些作品的美究竟在哪里?对于它的美究竟有没有一个审美标准?当找不到答案时,人们自然会想到美是主观的这一说法:这些作品的美是由欣赏者的主观决定的,甚至是你觉得美它就美,你觉得不美它就不美。确实,一些现代派艺术家就是从美是主观的这一观念出发进行他的艺术创造的,他们认为,既然美是主观的,那么艺术创造及艺术表现也是艺术家本人的主观表现,因此他们把艺术创造当成一种纯粹的自我表现,一部艺术作品的创作完全是创作者个人的事,我爱怎么表现就怎么表现,至于你欣赏者一方是否欣赏,是否理解,那是你自己的事,假如有人不喜欢它,或不理解它,那也仅仅是因为欣赏者主观感情上不接受它,而与我作品本身无关。
究竟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我们下面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