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专业发展:辅导员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诉求

二、辅导员专业发展:辅导员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诉求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3]。辅导员的社会地位、职业待遇是和辅导员自身的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工作产出密切相关的。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工作产出,是辅导员“以自身为根源”,体现出个体生命的主体性、目的性和价值性的过程。所以,这里强调的是辅导员将自己作为生命发展的主体和目的,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活动,完善生命、实现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辅导员自身全面发展的过程。

(一)真正将“辅导员”视为发展的目的

首先是将辅导员视为发展的主体,尊重辅导员作为德育共同体关键主体的主体性,给予辅导员自我选择的权利。“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拥有不受强制的以自己的方式选择自己的生活目标的自由。”[4]选择意味着辅导员有多种职业发展的可能性,如前文所述的“专”“转”“升”等。辅导员可以在多种选择中去追求和创造自己想要的“可能生活”,而不是在外在政治要求、政策强制下进行非此即彼的“决定”。我们不能把“普遍性”的价值原则置于个体生命的目的之上,促使个体去服从和遵循在他之上或之外的价值规范。对辅导员职业的发展规定不能仅靠外部规范化要求来推动,应该是基于辅导员作为独立的个体的理性选择。辅导员群体的职业化,也是基于这个群体中一个个个体的专业化来实现的。其次,“把人视为‘内在的目的’,而不是把人视为达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和手段”[5],给辅导员以自由的权利。从最纯粹的形式上讲,责任或职责是具有强制性的,它要求人们在履行职责时要不折不扣地完成。而责任的存在有赖于自由的出现,责任和自由是密不可分的,只有确立了“个人自由”,每个人才能为自己的行为真正承担起责任。

(二)帮助辅导员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对“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构想,人的全面发展包含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能力的全面发展、素质的全面发展以及个性的全面发展。第一,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6],个人的全面性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7]。辅导员的职业发展是在与德育共同体其他主体的交往互动、协同实践中实现的。第二,能力的全面发展。马克思将其视为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8]。辅导员职业以德育为业,最主要的就是专业地开展德育工作的能力。第三,素质的全面发展。“素质不仅是每个人生存、发展的内在条件,而且是群体、民族、社会发展的主体条件”[9],包括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专业素质。第四,个性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个性发展是相容的,“即使在一定的社会关系里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出色的画家,但是这决不排斥每一个人也成为独创的画家的可能性”[10]。个性的全面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是个人的优势或者特长的发展,是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的发展,是人的独特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全面发展。从本质上来说,辅导员专业发展是辅导员个体专业不断发展的历程,是辅导员不断丰富社会关系、增强能力、提升素质、促进个性发展的过程,也是辅导员自我潜能重新发现的过程。我们要在重视辅导员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的同时,注重辅导员的专业发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和学生多元化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