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业务主体的概念
所谓情报业务主体,是指从事情报业务的个体或组织。从概念可以看出,情报业务主体包括情报业务个体和情报业务组织两种类型。
首先来看情报业务个体。在对情报业务的一般认识中,情报业务主体往往是一个秘密组织,拥有庞大的机构和众多的人员。那么,独立的个体是否可以成为情报业务的主体呢?答案是肯定的。理论上,社会个体完全可以收集、加工情报信息并生产出情报产品,可以直接由自己使用,也可以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例如,现实生活中就有一些依靠贩卖情报赚钱的个体,他们并不属于某个情报业务组织,但是很难说他们不是在开展情报业务。当然,情报业务个体并非情报业务主体的主流,而且相较于情报业务组织,情报业务个体要更为简单,因此一般并不将情报业务个体作为研究对象加以讨论。需要说明一点,此处的情报业务个体是与情报业务组织平行的一个概念,并不同于情报业务人员,后者是情报业务组织中具体从事情报业务的人员。(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来看情报业务组织。情报并非国家的专属领域,情报业务组织不仅可以是政府性的,也完全可以是营利性的或者是公益性的。因此,政府机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情报业务组织。在情报商业运营中,公司企业就是营利性的情报业务组织。由于组织属性上的差异,不同情报业务组织对其情报产品的利用主体要求也是不同的。政府机构的情报产品一般只能提供给具有相关职能的政府性机构利用,实质上还是一种封闭性的使用。例如,公安机关的侦查情报产品就是由其生产并自行利用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给缉私、检察等机关使用,但是仍然属于政府机构内部使用。社会团体的情报产品除了供自己封闭使用外,还可以提供给政府机构、公司企业、社会民众等其他主体进行公益性使用。公司企业在对情报产品利用的问题上与社会团体较为相似,除了供自己封闭使用外,也可以提供给其他主体进行有偿使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社会民众等完全可以成为情报利用主体。从这个角度来讲,当公司企业作为情报业务商业运营主体出现时,情报产品的利用主体更为宽泛和自由,这也提示情报业务商业运营主体应当在尽可能拓展情报产品下游渠道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报利用主体设计合适的情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