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法务情报产品需要客观全面

(一)传递法务情报产品需要客观全面

首先,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应当客观全面传递法务情报产品的内容。如果从法务情报定制主体的角度来看,法务情报产品的内容可以分为初始需求内容和后期延伸内容两部分。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总是从解决特定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特定的法务情报需求,法务情报业务当然需要对此予以回应。但是,法务情报定制主体的初始需求未必是科学合理的,法务情报业务也并非被动局限在初始需求范围之内,而是能动地进行开拓性探索,完全有可能获取到比初始需求更为有价值的后期延伸内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并不应该受法务情报定制主体初始需求的限制,而是应该将初始需求内容和后期延伸内容一并客观全面地传递给法务情报利用主体。

其次,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应当客观全面传递法务情报产品的可能影响。虽然法务情报产品主要是用来协助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的,具有强大的功能,但是也必须承认法务情报产品完全可能给法务项目、法务活动等带来消极不利影响。受经验、知识、思维等多种因素影响,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往往不能够有效识别法务情报产品中隐含的负面作用。这就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传递法务情报产品时,不仅要说明其积极有利的影响,还要特别说明其消极不利的影响,便于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全面认识法务情报产品,在实际利用中权衡利弊。(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应当客观全面传递法务情报产品的使用方法。虽然法务情报产品只是决策的参考依据,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最终决定了如何使用法务情报产品,但是在法务情报产品的利用上,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并不应该因此而消极,相反,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完全有义务为自己生产的法务情报产品标注“使用说明”,并且积极向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提供参考意见。

总之,法务情报产品是什么样、有什么用、怎么去用,这些都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客观全面地传递给法务情报利用主体,让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心中的法务情报产品完整地复制到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意识之中。这对于充分发挥法务情报产品的应有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