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建设
作为承载法务情报业务的平台,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建设也应当围绕如何促进法务情报业务开展来进行。概括来说,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建设是一个涉及内部和外部、人员和机构、中心和分支等多领域、多主体、多层次的立体性体系建设。
1.内部建设和外部建设
从外在形式上来看,法务情报业务系统是由特定的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和法务情报业务机构组成的,有着非常清晰的边界。但是,如果从法务情报业务运作上来看,不仅仅需要特定的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和法务情报业务机构,还需要一些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外的主体的协作和支持,这些外界主体事实上成为了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建设的领域不仅包括特定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和法务情报业务机构组成的内部建设,还应当包括对于关联外界主体的外部建设。
鉴于前文已对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内部建设的相关内容做了阐释,此处重点对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外部建设进行介绍。外部建设主要包括协作主体的发展和联系、秘密主体的物建和管理。法务情报业务系统需要通过发展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协助主体,作为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助手,帮助自身收集法务情报信息或者开展其他工作。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和协作主体之间的纽带,可以是金钱、利益互惠、私人关系、某种默契等各种因素。因此,除了正常的工作联系之外,法务情报业务系统还需要加强与协作主体的日常联系,维系双方之间的纽带。此外,法务情报业务系统还需要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物建秘密主体,并在严格管理下指挥其收集法务情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在开展外部建设时,并非必须以真实身份明确示人,相反,在对秘密主体的物建和管理中,很多时候恰恰需要借用掩护身份。
2.人员建设和机构建设
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一方面要进行法务情报业务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还要进行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建设,两者不可偏废。(https://www.daowen.com)
在一般情况下,法务情报业务机构和法务情报业务人员是对应的,有负责某项职能的机构就有对应的承担某项职责的人员,只是两者在建设方法上存在差异而已。法务情报业务系统按照职能内容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法务情报产品设计、法务情报信息收集、法务情报信息加工、法务情报产品跟踪、法务情报信息管理等。法务情报业务系统需要根据这些职能建立相应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法务情报产品设计机构主要负责开发新的法务情报产品,因此法务情报产品设计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还要熟悉法务行业的前沿发展和法务主体的现实需求;法务情报信息收集机构主要负责收集法务情报信息,因此法务情报信息收集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想象能力,还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法务情报信息加工机构主要负责加工法务情报信息,因此法务情报信息加工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还要具有良好的记忆联想能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法务情报产品跟踪机构主要负责跟踪法务情报产品的实际利用,因此法务情报产品跟踪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还要具有扎实的法务实践经验和灵活的应变调整能力;法务情报信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存储、交换、维护法务情报信息,因此法务情报信息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一定的科技应用能力。当然,任何法务情报业务系统人员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情报素养,无须多言。
需要说明的是,人员建设中还有非常重要的一项,即协作主体和秘密主体的建设。虽然这两个主体从外在形式上看并不属于法务情报业务系统,但实质上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延伸和拓展,对法务情报业务系统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秘密主体的建设,出于保护秘密主体等考虑,往往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人员以单线联系等较为隐秘的方式开展,并不适合以法务情报业务机构的名义公开进行。此外,秘密主体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也难以用明确的收益值来衡量其实际价值。
3.中心建设和分支建设
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法务情报业务需要及时、大量、多次地收集法务情报信息,以便为法务情报信息加工提供素材和支撑。这些法务情报信息可能分散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虽然通过网络可以收集到大量法务情报信息,但是还有另外一些仍然需要采用传统方式去收集。在这种情况下,法务情报信息源的分散性就给法务情报业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可能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周期的拉长,甚至可能失去市场机会。
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中心建设和分支建设,就是要将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触角尽量向外延伸,通过分支机构的建设实现缩短周期、降低难度、节约成本的目标。分支机构的建设可以是以地域为标准,也可以是以行业为标准,还可以是两者的结合。
当然,分支机构的建设必然带来法务情报信息在系统内如何快速、镜像流转的问题,这就需要中心机构在系统内拟定通用的法务情报信息流转标准,建立高效的法务情报信息流转机制,消除机构分立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