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的知识性

一、法务情报的知识性

知识性是情报的最主要特征,不具有知识性的信息不能称为情报,法务情报同样必须具有知识性。在法务活动中,法务项目、法务对象、法务彼方、法务情境等都包含着海量信息,但是对于法务主体而言,只有有助于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进而提高法务质量、降低法务风险、增益法务价值的情报才具有知识性,才可能构成法务情报。需要说明的是,法务情报的知识性指向的是法务活动,并非法律本身,该点将在后文中予以阐释。

当然,法务情报的知识性是相对于特定时空中的特定法务主体而言的,重复信息、延后信息等并不具有知识性,都不能称为法务情报。相反,对于其他主体而言不具有知识性的信息却可能是法务主体的情报。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为例,即使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获取的财产信息,如果申请人在此之前已经掌握了该信息,那么这个信息就是重复信息,对申请人而言并不构成法务情报。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另一执行申请人对该财产信息并不知悉,那么对另一执行申请人而言就是很有价值的法务情报。当然,如果获取该财产信息之前两案都已执行完毕,那么这条财产信息就是延后信息,对两名申请人都不构成法务情报。(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既要从法务主体的角度来评判信息是否具有知识性、是否构成法务情报,也要从信息的多维性角度来评判哪些法务主体才是潜在的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也就是说,法务情报的知识性特征使得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既可以由客户到产品,也可以由产品到客户。当然,虽然情报世界中存在大量的双面甚至多面间谍,情报被同时提供给对立双方的情形并不罕见,但是对于同一个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将涉及法务对象的法务情报传递给法务彼方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而向案件一方中的多名主体同时提供法务情报又并非是绝对禁止的。例如,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接受了债权人提出的法务情报需求委托,当然可以收集获取债务人的法务情报并提供给债权人,但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并不被允许将涉及债权人的法务情报再同时提供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同时有多名债权人,那么同一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完全可以同时接受多名债权人的法务情报需求委托,并将涉及债务人的同一法务情报提供给这些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