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应用的基本概念

一、法务情报应用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务情报应用,主要是指各方主体根据法务项目提出法务情报需求、生产法务情报产品并将其利用于法务项目的一系列活动。

法务情报应用主要分为法务情报定制、法务情报业务、法务情报利用三项活动,由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法务情报利用主体等分别主导实施,通过法务情报产品加以串联。如果说法务情报是个静态的产品,那么法务情报应用则是定制、生产并利用这个产品的动态过程,整个活动概括起来就是“一条主线、三个主体、三项活动”(见图2-1-1)。

图示

图2-1-1 法务情报应用

“一条主线”即法务情报产品。法务情报产品是法务情报应用中一系列活动的载体:在法务情报定制中,法务情报需求主体的目的指向是法务情报产品;在法务情报业务中,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通过收集、加工法务情报信息从而生产法务情报产品;在法务情报利用中,法务情报利用主体通过接收、利用法务情报产品来协助自身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法务情报定制、法务情报业务、法务情报利用是三项性质差异极大的活动,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之间在知识背景、工作思维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真正将三项活动、三个主体串联衔接在一起的根本因素正是法务情报产品。可以说,法务情报产品是三个主体的共同语言和交流平台。这就需要法务情报应用中的三个主体在同一频率传递、解读法务情报产品,才能充分实现法务情报的应有价值。(https://www.daowen.com)

“三个主体”即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从主体外在形式的角度来看,法务情报定制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是同一的,可以说是一人分饰两角。但是,从法务情报应用的角度来讲,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是提出法务情报需求的主体,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则是最终利用法务情报的主体,两个主体分别开展两项性质不同的业务,两者在业务原则、业务方法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质上仍然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并不能因为外在形式上的同一而忽视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为了更为清晰地阐释两个主体在法务情报应用中的不同要求,本书仍然要对法务情报定制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分别加以研究。

“三项活动”即法务情报定制、法务情报业务、法务情报利用三项活动。法务情报定制是指为了决策特定法务措施而提出法务情报产品需求的活动;法务情报业务是指通过收集、加工法务情报信息从而生产法务情报产品的活动;法务情报利用则是指将法务情报产品用于协助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的活动。简言之,前者是定制法务情报产品,中间是生产法务情报产品,后者是消费法务情报产品。三项活动在工作目的、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活动,但都是法务情报应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见图2-1-2)。因此,除了三项活动本身的质量高低之外,各项活动之间的科学衔接对于法务情报应用的整体实际效果也有着重要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法务情报定制、法务情报业务、法务情报利用等三项活动并不是严格依次开展的,而是存在交织并行的情形。在某些复杂情况下,更可能是一个循环递进的过程。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务情报业务并未能够实现法务情报需求,自然也就不存在后续的法务情报利用活动。如果在法务情报定制活动中,提出的法务情报需求本身就是不合法或者客观不能的,那么就根本没有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必要。因此,法务情报应用并不必然是三项活动的完整展开,完全可能只存在前一项或者前两项活动。

图示

图2-1-2 法务情报应用“三项活动”关系

作为法务活动的一部分,法务情报应用是以法务项目为基础和对象的,在这一点上法务措施也是如此。但是,法务情报应用是以法务情报产品为主线并在决策层面运行的,而法务措施是以各种具体行为为内容并在实施层面运行的。可以说,两者按照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层面运行,只是在法务情报利用活动中实现了两者的交集。在法务情报应用的“分工协作”模式中,虽然除了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之外还出现了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但是从本质上来讲,法务情报业务依然是法务活动的一部分,只是由其他主体具体实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