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主体使用法务情报

六、利用主体使用法务情报

在特定的法务项目中,法务情报利用主体通过使用法务情报产品,协助自身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因此,法务情报利用主体首先需要正确解读法务情报产品内容,在此基础上遵循一定的原则,讲求一定的方法。同时,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在使用法务情报产品过程中,还应当树立正确观念,客观评价法务情报利用的实际效果。鉴于上述内容已在前文进行了详细阐述,不再赘述。此处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评价法务情报利用的实际效果;二是法务情报利用中如何开展反法务情报业务。

首先来看如何评价法务情报利用的实际效果。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依据法务情报产品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并加以实施,甚至可能还会对法务情报产品内容进行显性利用,目的都是希望法务项目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但是,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并不应该只是从自身角度来预测目标对象的反应,不能用镜像思维去评价法务情报利用的实际影响。因此,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下一个决策的依据仍然应该是法务情报产品,而不是自身之前对法务情报利用的主观预测。这一点对于推进法务项目非常重要。(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来看法务情报利用中如何开展反法务情报业务。事实上,在整个法务活动过程中都需要开展反法务情报业务,只是因为法务情报利用中最容易发生信息外泄的风险,所以有必要在此过程中强调反法务情报业务的开展。反法务情报业务可以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前者主要是散布干扰信息、实施诱导措施等,后者主要是封锁信息等。在反法务情报业务中,需要根据法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开展的方式、时间等。需要说明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法务情报业务都是在目标对象并未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也要求反法务情报业务必须更为独立、积极,很多时候完全可能是假想状态下的举措,并不是以发现对方真实开展法务情报业务为前提的。换言之,反法务情报业务完全可能存在客观上的过度反应,但是并不应该因此而否认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