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在本书撰写过程中,恰逢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颁布实施。虽然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等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相关活动,但是足见国家对于情报工作的重视。社会各个行业对于情报的依赖性也是与日俱增,无论是对于情报产品,还是对于情报业务人才,都有着很大需求。因此,除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设了公安情报学专业之外,诸多高校都开设了竞争情报教育课程,培养商业情报专业人才。事实上,法务行业对于法务情报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但是对于法务情报的探索和研究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并不符合法务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严重制约了法务行业的提档升级。
法务情报概念的提出和理论的形成并不是一个突发奇想的过程,而是在反复审视法务实践和深入思考行业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和积极创新。诚然,法务情报理论还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法务行业开展法务情报应用也需要一个过程和积累,但是依然推出本书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层次的目的。
首先是构建法务情报理论框架,激发行业对于法务情报理论的深层次研究。毋庸讳言,虽然基于理论敏感和创新基因,CLEAR理念发现、构建了法务情报理论,但是法务情报理论仍然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本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激发法务行业对于法务情报理论的深层次研究,让起步较晚的法务情报理论实现弯道超越,以更为成熟的理论指导法务情报实践,促进法务行业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是传播法务情报理念,培养各方主体的法务情报意识。目前,一些法务主体已经在实务中模糊地意识到了法务情报的价值,但是缺乏系统性思考,认识还是极为粗浅的。对于法务对象而言,法务情报更是极为陌生。虽然开展法务情报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通过本书的介绍也并不能够让大部分法务主体、法务对象熟练应用法务情报,但是,在对法务情报理论了解的过程中,至少可以熟悉法务情报的基础知识,逐步培养自身的法务情报意识。这一点对于法务情报实践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意义。
最后是探索法务情报应用模式,推动法务情报的实践应用。虽然法务情报有着巨大的价值,各方主体对于法务情报产品也有巨大需求,但是法务主体、法务对象等在较短时期内并不具有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和条件,这就需要探索法务情报应用模式,解决需求和能力之间的矛盾。正如前文所述,律师、法务对象等主体可以在个体层面进行简单的法务情报业务,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可以在机构层面进行系统内的法务情报业务,而商业运营主体可以在组织层面进行专业的法务情报业务,这些法务情报应用模式都可以为各方主体提供支持,推动法务情报应用的实践开展。当然,法务情报应用模式也有着创新空间。
如果读者能够从本书中找到一些共鸣、受到一些启发,并因此而进行了一些尝试,那么就是对本书的最大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