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了法务活动自身价值

(一)降低了法务活动自身价值

熟悉并熟练应用规则是正确行为的前提。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强大工具,本质就是社会活动规则。前置性地运用法律规则对社会活动进行指导、规划、调整,既可以降低社会活动的未来风险、减少无谓损耗,又可以提高社会活动的运行效能、增益活动价值。换句话说,将法律规则作为社会活动决策的顶层因素和重要资源,既是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的有效方式,也是增益活动价值的独特途径。例如,在对法律规定系统掌握的基础之上,就可能设计出法律并不禁止的避税方案;相反,漠视法律规定的结果就可能发生法律严格禁止的逃税行为。因此,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资源合理运用更能体现法律应用的价值。

由于社会法律文化底蕴不足、民众法律精神较为缺乏等原因,大部分法务对象在日常生活中相对缺乏自动利用法律规则指引自身行为的系统法律思维,因此并没有将法律作为自身决策的顶层因素和重要资源,反而将其作为约束发展的条条框框,只有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会抽取法律规定中的一部分作为单纯的止血工具。法务活动虽然专业性极强,但是长期以来一直被社会简单认为是“拿钱出庭、替人消灾”,即使在依法治国被高度重视的当下,法务活动也并未完全得到社会民众的积极评价和法务对象的充分认可,法务活动完全变成了被动的急救式服务。在激烈的法务行业竞争中,一些法务主体只能主动或被动地放弃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将法务活动降格为被动的、单项的、应急的服务。可以说,法务主体既是法务价值被低估的受害者,又是低估法务价值的推动者。从法务活动的实际价值来看,表面上为一方当事人减少了损失,但对整个社会活动而言,这种滞后的被动式止血服务既不能避免纷争对社会活动已经造成的损耗,事实上又将当事人引入诉讼漩涡,进一步加剧了对社会秩序的损害。总之,法务活动在法务对象和法务主体共同挤压下,很多时候处于一种低值高耗的亚健康生存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法务活动这种低层次的现实定位,实质是对法律价值的贬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不容忽视:在相当一部分的法务活动中,法务主体对于法务对象提供的法务项目缺少完整、深入的了解,对于法务项目背后存在的社会活动也无法达到足够了解的程度,只能退缩到自身更为熟悉的法律规定世界,进而竭力用法律规定去界定纷争的对错,恰恰放弃了法律的规则价值;对法务对象而言,事实上并不能完全意识到法律规则的价值,缺少将法律作为重要决策资源的意识,只能将其作为解决实际纷争的“急救包”。正是因为法务主体主导的法务活动和法务对象主导的社会活动之间缺少良好的媒介,在两个主体、两个活动之间很难实现无缝对接,更难以产生共振,结果则易走向互不相容、两败俱伤。法务情报业务正是在法律思维、情报思维共同指导下,通过专业工作收集可能影响社会活动和法务活动的各类信息,以此为素材加工形成法务情报产品,从而在两者之间建立对话桥梁、消除思维障碍,让两者在决策和规则层面提前实现共振。

在法务活动价值被畸形定位的背景下,法务情报作为法务行业的细分业态,也在相当程度上被抑制和低估。从发展方向上来看,法务活动必须由被动、单项、应急服务的模式纠正到主动、系统、前置服务的模式,真正实现法务活动的价值。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律与人们社会活动的结合将愈加紧密,法务活动也必将得到更多的重视,法务活动本身也需要在涉及广度、介入深度、服务细度等方面不断升级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当下,律师事务所的行业整合、专业律师团队的出现、法务投资产品的推出等,都是法务行业升级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体现。随着法务活动在社会活动中地位的上升和涉及领域的拓展,仅凭对法律规定的熟悉已不能支撑整个法务活动,必须要用法律思维整合各种资源并提供系统服务才能充分发挥法务活动的主导作用,释放法务活动的应有价值,而其前提就是法务主体需要更为积极主动地获取尽可能多的法务情报信息并为决策提供支撑。可以说,法务活动的升级激活了法务情报,而法务情报的介入也将反过来提升法务活动的层次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