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协作”模式
2026年03月04日
(二)“分工协作”模式
在“分工协作”模式项下,法务情报应用中的定制、生产、利用等活动是由多方主体分工协作实施的:首先,由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提出法务情报需求;其次,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根据需求开展法务情报业务并生产法务情报产品;最后,由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接收法务情报产品并用于协助自身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从外在形式上来看,法务情报需求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是同一的,但是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并不是同一的。从内在运行上来看,两种模式项下的法务情报业务本身并没有差异,但是专业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能力和条件上无疑有着更多优势,在法务情报产品的生产上也更为专业和高效,显然更有利于提高法务情报产品生产的质量和效率。当然,专业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介入也让各项活动在衔接上更为复杂,并不利于整个法务情报应用的顺利实施,甚至可能因此而降低法务情报产品的应有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