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务对象
在法务活动中,法务对象是最为被动、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方,其地位极为特殊,一方面掌握着选择权,表面上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又不熟悉法律规则,实质上又处于被动地位。事实上,法务对象虽然并不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条件,但是对于法务情报却有着最为真切的需求,也是推动法务行业升级和法务情报发展的最为根本的力量。
1.法务对象对法务情报有着最现实的需求
作为纷争的一方,法务对象总是希望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毫无疑问,法务对象对于法务活动质量有着最现实的期待。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只是法务情报的直接目的,其根本目的之一还是要提升法务活动质量。因此,不仅法务主体对于法务情报有着巨大需求,而且法务对象对于法务情报同样有着现实需求。只是相较于法务主体而言,法务对象对于法务情报就更为陌生。但是,正如法务对象之所以委托律师并非是基于对法律的熟悉,而是基于对法律服务作用的认识一样,法务对象事实上并不需要熟悉法务情报,一旦能够认识到法务情报具有的强大作用,就完全能够激活其对于法务情报的内在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务对象完全可以像委托法务主体开展法务活动一样,直接或间接委托相关主体开展法务情报业务,或者有偿购买法务情报产品。
2.法务对象不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
虽然法务主体对于法务情报有着巨大的内在需求,但是,法务情报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仍然将大部分的法务主体都拒之门外。对于法务对象而言,普遍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更不具备专业的情报工作能力,显然也就更不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https://www.daowen.com)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务对象普遍不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务对象不能在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指挥下从事特定的法务情报信息收集等工作。相反,在某些领域和环节,法务对象反而更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便利条件,是法务情报业务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同时,法务对象又是一个巨大的法务情报信息源,也是收集法务情报信息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方面。这些也将在法务情报应用理论部分专门论述。
3.法务对象将推动法务情报的发展
法务对象虽然在法务活动中是最为被动的角色,却是对于法务活动质量和法务情报有着最为现实需求的一方。随着法务对象群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法务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法务对象对于法务活动和法务主体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对于法务情报的作用也会逐渐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作为法务活动的需求方和发起者,法务对象理所当然会选择更为优秀的法务主体,而此时法务情报至少将会成为法务主体开展法务活动的标准配置,甚至会成为法务主体手中一种特殊高值资源。当然,法务对象完全可能直接选择法务情报产品,甚至在评估后决定是否继续后续行为。从这一点来看,法务对象将成为倒逼法务主体借助法务情报提升法务质量的根本力量。
总之,法务对象虽然并不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基础条件,但是基于对法务情报最为现实的需求,必然会倒逼法务主体更加重视法务情报,甚至完全可能成为法务情报产品的直接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