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商业运营的基本概念

一、法务情报商业运营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务情报商业运营,是指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自行或者接受法务情报定制主体委托后,通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生产法务情报产品,并有偿提供给法务情报利用主体的经济活动。

图示

图3-5-1 法务情报商业运营的相关主体

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存在两个对外主体和一个对内主体:“两个对外主体”分别是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其中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同时是法务情报定制主体;“一个对内主体”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见图3-5-1)。在两个对外主体之间是按照普通商业模式建立的买卖关系,无须多言。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所谓的“对内”是从商业运营角度而言的,指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属于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的内设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与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发生交集,并非是指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不与外界发生联系。事实上,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除了必须从外界收集、获取法务情报信息之外,还要与协作主体、秘密主体等进行密切联系,在“对外”上是非常活跃的。(https://www.daowen.com)

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法务情报是一种特殊的智力商品,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智力服务。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是法务情报产品的接单者和销售者,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是法务情报产品的设计者和生产者,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则是法务情报产品的定制者、购买者和使用者。所有的主体和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法务情报这一核心要素展开的。

法务情报商业运营可以分为外壳和内核两部分。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是外壳部分,主要包括营销管理等内容,这些与一般商业主体并无二致。法务情报业务是法务情报商业运营的内核,也是技术核心,必须要遵循法务情报业务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虽然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还存在很多与法务情报业务并行的其他活动,但是出于保密性要求,法务情报业务仍然要保持相对的独立和封闭。简单来说,法务情报商业运营是法务情报业务和一般商业活动的结合,或者说是在一般生产销售活动中嵌入了法务情报业务这一专业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法务项目是千差万别的,对于法务情报的需求也是各有不同的,因此,法务情报产品并不太适合批量生产,在更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务情报定制主体的特定需求及法务项目的特殊情况,量身设计、生产法务情报产品并定向销售。虽然法务情报产品在一般情况下是被动的“定制商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主动的“限量商品”。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完全可以自行直接设计、生产法务情报产品并推向法务市场,在众多潜在的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中间寻求匹配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