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的应用目的
法务情报虽然是直接服务于法务主体的,但实质还是通过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的方式,最终服务于法务活动。具体来说,法务情报的应用目的主要包括提高法务质量、降低法务风险、增益法务价值三个方面。
1.提高法务质量是基本目标
在实务中,对于法务活动的质量,既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也没有独立的机构来认定,但是,无论是法务对象还是法务主体,都在追求更高质量的法务活动。法务情报的基本目标就是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从而提高法务活动的质量(见图1-3-3)。

图1-3-3 提高法务活动质量的途径
首先是丰富法务活动选择。维护法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是法务活动的根本目的,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具体法务措施,无非都是实现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和方法而已。很多时候,法务主体缺乏对各方信息的掌握,并不能基于有限的信息发现更多的解题之道,只能无奈地选择诉讼等某项并非是最优的法务措施。法务情报的介入会让法务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协助法务主体拥有更多的法务措施选择可能,这无疑更有利于维护法务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法务对象的原始目的是追偿欠款,但是通过收集法务彼方和法务情境的情报,在对法务彼方的经济状况、发展前景等全面判断的基础上,就可能通过和解的方式,让法务对象的原始目的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得以实现,既让债务人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又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的实际保障。
其次是提高法务活动效率。法务活动的目的是维护法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务中法务活动的周期普遍是较长的,一个诉讼案件前后历经数月乃至数年都是司空见惯的。漫长的法务活动周期让法务对象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甚至对诉讼活动望而却步。法务活动周期较长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务主体对相关信息缺乏及时、全面、准确的掌握,从而导致法务活动效率不高乃至决策失误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法务情报的介入显然能够让法务主体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损耗和决策失误,提高法务活动的效率。举一个最为简单的例子,法务主体通过法务情报的指引,就可能以更为快捷的方式获取到所需的案件证据材料,从而节省诉讼时间。当然,法务情报提高法务活动的效率并不仅仅体现在某个具体环节上,而是贯穿法务活动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是二种体系性的效率提高。
再次是降低法务活动成本。显而易见,法务情报在提高法务活动效率的同时必然会节约时间、金钱等成本。不可否认,收集、获取法务情报也需要投入时间、金钱等成本,但是,法务情报追求的是小投入、大产出,一些关键事实、关键证据等方面的突破,往往会让法务活动获得极大的收益。仍以串通拍卖为例,通过法务情报就可能收集、获取到竞拍人私下串通压价应标的证据线索,进而认定拍卖行为无效,让拍卖标的物恢复到拍卖前的状态,维护原拍卖标的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务主体而言,在法务情报的协助下可以更为灵活自如地决策具体法务措施。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务情报对法务主体的智力劳动资源也是一种节约和优化。
最后是优化法务活动效果。虽然法务活动的过程本身就体现了法务主体的作用和价值,但是对于法务对象而言,往往更为注重法务活动的最终实际效果,毕竟法务活动只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实务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务活动的价值大打折扣。作为法务活动的主导者,法务主体必须兼顾法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但是将法务活动的结果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实际层面的过程,实际上难度并不亚于法务活动过程本身,只依靠对法律的熟悉并不能将两者衔接起来,还需要对社会生产生活层面也较为熟悉才行。显然,这并不是一般法务主体的强项。通过法务情报,可以弥补法务主体对社会生产生活层面信息掌握不够深入的“短板”,同时协助法务主体将可能影响法务活动实际结果的因素提前融入法务活动前期过程,最大限度确保法务活动的结果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实际层面。例如,通过收集分析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就可能为法务主体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措施或者申请债务人破产提供指引,最大限度保证法务活动最终的实际效果。(https://www.daowen.com)
2.降低法务风险是重要目标
在法务实践中,法务主体往往奉行“当事人主义”,对于证据内容等一般采取被动接受的方式,并不愿意主动去分析取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就是尽量避免自身的风险。可以说,法务主体更习惯通过修筑围墙的方式尽量让自己更为安全。事实上,法务活动的零风险只是一种假象。由于法务对象和法务主体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法务主体被动防守的方式并不能够很好地避开隐藏的风险。法务对象可能基于各种原因遗漏或隐藏一些信息,导致法务主体陷入巨大的风险之中而不自知。一部分风险最终暴露了出来,但是由于法务主体在法务活动中具有专业知识和主导地位的优势,这些风险大多被刻意地掩盖或者隐蔽地转移了而已。例如,由于法务主体工作失误致使法务项目出现了额外不利结果,并因此损害了法务对象的利益,但并没有任何机构和人员对此进行评判,法务对象往往被糊弄甚至只能吃哑巴亏。
特别是在法务投资等新兴业务中,传统的被动修筑隔离墙的方式既不能够与法务投资业务要求相匹配,又不能真正识别隐藏的风险,更需要法务情报的介入来降低风险。在法务投资中,法务主体是“自负盈亏、风险自担”模式,资金等都需要法务主体一方去筹集投入,并不存在转移风险的可能。如果单纯盲目地修筑防火墙,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风险,但这必将大大禁锢法务投资的应用空间,对法务投资业务的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可以说,风险是法务投资无法绕开、无法转移的因素,而法务情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协助法务主体识别、降低潜在的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延伸一点,法务投资等新兴业务并非以机械承接风险的方式作为竞争要素,恰恰是以这种创新的模式解决传统法务活动中漠视风险、转移风险的痼疾,从根本上提高法务活动的质量,切实维护法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总之,无论是在传统的法务活动模式中,还是在法务投资等新兴业务领域,法务情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协助法务主体主动识别、降低隐藏的风险。
3.增益法务价值是深层目标
正如前文所述,在实践中法务活动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层面,始终是徘徊在社会活动的外围,并未真正和社会活动实现共振,其应有价值并没有能够充分释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务对象对于法务活动缺乏足够的熟悉和信任,总是将社会活动中自认为出现的问题切割下来,交给法务主体处理,而法务主体对于社会活动也缺乏足够的研究和信心,习惯于在法务对象预定的范围内用法律条文评判是非曲直,导致法务活动并不能够渗透到整个社会活动中并成为决策的顶层因素和重要资源,最终降格为整个社会活动的附属品和局部暴露问题的“急救包”。
法务情报的深层目的就是要在法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之间构建信息桥梁和通道,协助法务主体更为全面宏观地认识社会活动,将法律作为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和重要资源,让法务活动渗透到社会活动之中并回升到其应有高度,从而增益法务价值。在传统法务活动中,往往是法务对象在出现了问题之后才向法务主体提出具体的法务需求,这让法务活动看上去有些被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务主体的视角应该限定在法务对象划定的具体问题范围之内,更不意味着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出现的问题,而是需要法务主体主动介入,在社会活动层面用法律等工具化解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务情报的支持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当然,法务活动并不应当只是被动地等待问题出现之后再介入社会活动,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更为主动地提前介入社会活动,这些都需要法务情报为法务主体提供足够的支撑。需要说明的是,事前的法律审查当然也是法务活动的提前介入,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务主体还是就法律谈法律,无论在介入深度上还是介入力度上都不能说是足够完美,还需要法务情报助力法务主体更进一步。
在某些情况下,法务项目的关联事务完全可能成为潜在的法务项目,甚至其价值要远远大于之前的法务项目。对于法务主体而言,借助法务情报拓展法务项目的边界并赢得潜在的法务项目,就可能获得更大的延伸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也存在针对某一特定对象的特定法务情报,但是高质量的法务情报不只是单一方面的特定信息,也不只具有单一方面的价值作用,而应该是一个系统的情报结果群并具有多层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