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定制的基本概念

一、法务情报定制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务情报定制,主要是指法务主体等为了决策具体法务措施而提出特定法务情报需求的活动。此外,法务对象、司法机关等特殊主体为了协助自身决策而提出法务情报需求的活动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务情报定制。

从表象上来看,法务情报需求是由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提出的,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法务情报需求并非是法务情报定制主体凭空设计的,本源是法务活动对于法务情报产品的内在需求。换言之,法务情报定制就是将法务活动对于法务情报产品的内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过程。当然,这个转化过程并非是轻而易举的,其中最为关键、最为困难的是如何发现法务活动对于法务情报产品的内在需求,这也是法务情报定制中的核心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法务主体等虽然是法务项目的主导者,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并不一定能够清晰、准确地界定内在的法务情报需求是什么,反而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基于掌握了更多的法务情报信息,往往更容易发现内在的法务情报需求,生产出超出原始定制需求层次和范围的法务情报产品。例如,法务主体基于自身判断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有从轻情节,于是提出了收集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轻量刑的证据线索的法务情报需求,但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工作中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关键事实。换言之,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务情报产品在实务中完全可能出现无法实现法务情报定制需求的情形,但是在理论上,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可以掌握更多的法务情报信息,较之于法务情报定制主体应当更为接近法务情报内在需求。因此,实际的法务情报产品完全可能,同时也应该努力追求超越法务情报定制需求,而不是受制于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提出的原始需求。(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法务情报需求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务主体等主动提出的,并且因此而触发了法务情报业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完全可以直接生产法务情报产品并提供给有潜在需求的法务主体加以利用。例如,在法务营销活动中,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完全可以直接主动生产法务营销情报产品并提供给法务主体,协助法务主体赢得法务项目。当然,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主动生产、提供法务情报产品并非是跨越了法务情报定制这个环节,从本质上看,依然是先基于存在法务情报内在需求,而后再开展法务情报业务并生产法务情报产品的,只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身兼两职,将法务情报定制和法务情报业务两项活动合二为一,在形式上反客为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