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体收集基础信息

三、业务主体收集基础信息

在法务情报业务中,收集法务情报信息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讲求一定的基本方法。鉴于前文已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在收集法务情报信息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全面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问题。诚然,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占有更多的法务情报信息就更容易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占有一定是有效的占有和有用的占有。有效的占有是指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必须清晰地了解了信息的内容及其影响,否则,形式上拥有再多的法务情报信息也无助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判断。有用的占有是指信息对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做出判断有独特的效用,如果只是对其他已有信息的简单重复,也无助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判断。例如,对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如果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录已经足以让其得出目标对象名下拥有不动产的判断,那么其他反映这一内容的信息就都不再是有用的占有。在法务情报信息收集过程中,需要的是有效的占有和有用的占有,而且当这些占有积累到可以做出判断的程度时,法务情报信息收集的目的即已实现,并不再需要更多的法务情报信息。但是,“全面收集法务情报信息”很容易被理解成越多越好,这就带来了法务情报信息过载的问题,导致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并深陷法务情报信息泥淖之中。当然,把握“全面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尺度的确是个难题,经验在这个问题上往往有着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二是设定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目标的问题。开展任何工作都需要设定目标,收集法务情报信息也需要设定目标。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活动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因此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目标,只能是设定一个方向性目标。问题是,这个目标光束应该设定多大的范围。太小,可能限制了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视角,并不能看清整体;太大,可能很容易让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信息海洋中迷失,失去了目标。从理论上来讲,这个目标光束应该是从大到小的一个变化状态,但是在实践中,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需要根据法务情报业务、法务活动、法务项目等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

三是贯穿法律思维的问题。正是因为法律思维才让法务情报成为一种独特的存在,也正是相同的法律思维才将法务活动和法务情报无缝对接在了一起。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收集法务情报信息过程中,也必须贯穿法律思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法务情报信息过程中,法律思维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目标设定和结果评价上,而不是收集信息的具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