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的特殊应用领域
2026年03月04日
三、法务情报的特殊应用领域
前文已多次述及,法务情报主要是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但是对于广义的法务情报而言,法务对象、司法机关等主体完全可能成为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法务情报的应用领域也绝不局限于狭义的法务活动。例如,法务对象怀疑法务彼方存在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并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形,直接进入法务活动显然并非是最佳选择,但是法务情报的提前介入就可能收集获取到恶意串通的关键证据线索,或者排除了恶意串通的可能性,此时就可以极为主动地决定是否诉讼、是否和解等。为了便于表述,暂且把这些领域称为法务情报的特殊应用领域。
在特殊应用领域中,法务情报业务方面并不存在特殊之处,但是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不再是法务主体,而是法务对象、司法机关等。法务对象、司法机关等特殊利用主体与法务主体不仅在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在对法务情报的利用目的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法务情报利用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区别,对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由于法务对象普遍并不具备法律素养和情报素养,因此,针对法务对象而生产的法务情报可能就更加侧重于发现客观事实、潜在证据等方面,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传递法务情报产品时需要提供更多的辅助服务。(https://www.daowen.com)
法务情报的特殊应用领域并不限于前述提及的司法执行等领域,随着法务情报业务的发展,完全可能出现新的利用主体、新的应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