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具体法务措施

(二)设计具体法务措施

在准确、全面解读法务情报内容的基础上,法务情报利用主体需要结合法务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具体的法务措施。法务项目千差万别,法务措施的外在形式、利用方式等也是各有不同。例如,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在程序内加以运用,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在程序外加以运用等。

此处想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在设计具体法务措施时,如何对法务情报产品中的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合理利用。法务情报产品中包含大量客观法务情报内容和主观法务情报内容,最为主要的作用就是为法务主体制定具体法务措施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但是,信息在使用上并非是一次性的,并不会因为法务主体对其的使用而失去信息本身内容、丧失其他使用价值。因此,单纯从信息的角度来讲,法务情报产品中的部分内容就可能被嵌入具体的法务措施之中,以另一种方式被利用。根据是否向外界传递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使用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的方式分为隐性使用和显性使用两种。

隐性使用,是指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解读法务情报产品内容后,只是单纯据此设计具体法务措施,并不向其他主体直接传递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的方式。在隐性使用中,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向外界释放的信息最少,无疑最符合法务情报的保密性要求,而目标对象等主体并没有以直接、显性的方式接收到法务情报产品中包含的信息,更有利于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实现反法务情报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隐性使用法务情报产品内容,也绝不意味着目标对象等主体完全不可能捕捉到法务情报产品的信息,某些具体法务措施的实施可能会间接释放出一些信息。因此,在隐性使用法务情报产品具体内容过程中,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依然需要考虑反法务情报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显性使用,是指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设计具体法务措施时,附带将部分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直接传递给外界其他主体的方式。显性使用并非不要求对法务情报加以保密,而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向外界传递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片段,以便影响其他主体的决策判断。虽然在显性使用中传递的仅仅是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的片段,但是直接、显性的信息传递往往会让外界其他主体产生认识上的震动,甚至让其基于这些法务情报内容片段进行推断、猜测,无形中放大了法务情报内容片段本身的作用。在显性使用中,法务情报利用主体还可以根据法务项目的类型、进程、情境、彼方等具体情况,选择自行使用或者委托使用、一次使用或者分次使用、原始使用或者转化使用等不同的方式。显而易见,对于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的显性使用并不利于法务情报利用主体的反法务情报工作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将法务情报产品中的部分信息嵌入具体法务措施之中的做法并不意味着法务情报产品本身是一项具体措施,其只是以另一种角度和方式对法务情报产品部分信息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