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要求

(二)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要求

法务情报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和系统性都较强的业务活动,普通民众根本无法胜任这项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专业法务情报业务人员,也无法保证单人能够完成一些活动,仍然需要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支持。作为承载法务情报业务的平台,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绝不是若干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和法务情报业务机构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结构科学、运转高效的有机整体,需要具有单向性、协作性、保密性、能动性等要求。

1.单向性

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单向性是指信息在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和外界环境之间传递方向上的单向性。在一般情况下,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只是从外界环境收集、获取信息,除了向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提供法务情报产品之外,并不允许主动向外界环境传递信息。

法务情报业务需要不断从外界环境收集、获取法务情报信息,以便为法务情报信息加工提供素材和支撑。如果切断与外界环境的联系,法务情报业务也就无从谈起。事实上,从外界环境收集、获取的法务情报信息越丰富、越及时,最终的法务情报产品就可能越精准。因此,法务情报业务系统从外界环境获取信息的管道要尽可能通畅和多样。

法务情报业务系统通过长期的法务情报业务,必然会掌握大量信息,但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并不允许主动向外界传递这些信息,即使是一些已经失去法务情报价值的信息亦是如此。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这些信息被法务彼方等其他主体获悉,进而对自身的法务情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法务情报信息提供主体及指向主体的隐秘和安全。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应该像个巨大的信息吸尘器,让信息保持单向流动。

当然,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在信息传递上的单向性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与特定外界主体保持信息的双向传递。例如,在开展法务情报业务过程中,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应当与法务情报需求者保持较为密切的信息交流。但是,这种信息交流的前提应该是确有必要,而且对于信息来源等内容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再如,法务情报业务系统也会与其他情报业务主体进行信息交换,当然前提也是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2.协作性

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协作性是指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合理借用外界协作力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

在社会分工日趋精细的当下,协作对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务情报业务系统而言,协作性更具有特别的意义。正如前文所述,法务情报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和系统性都较强的业务活动,在很多情况下,法务情报业务项目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内部多机构、多人员的协作,还需要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外部协作主体、秘密主体的帮助。可以说,协作性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一方面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内部的协作。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法务情报业务也需要适当分工以提高工作效能,例如,法务情报信息收集和法务情报信息加工的分工等。但是,分工也让单个的法务情报业务人员或法务情报业务机构并不能实现整个法务情报业务流程,因此整个系统内部必须保持“分工不分家”的状态,各个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和法务情报业务机构充分协作,消除专业分工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横向角度来讲,法务情报业务在很多时候会横跨多个行业领域,很多时候还需要使用连环策略,这些都不是单个法务情报业务人员或法务情报业务机构能够应付的,必须依靠内部的协作,弥补单个主体的能力缺陷。(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与外界主体的协作。必须要承认一个事实,即使最专业的法务情报业务系统也不可能轻松应对所有业务问题,因此积极与外界主体的协作就成为弥补自身短板的重要途径。此外,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还需要讲求效率和效益,很多时候利用外界主体的力量和资源去实现既定目的往往更为经济和便捷,这也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与外界主体协作的主要动因之一。需要说明的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在借助外力上,不仅仅包括协作主体、秘密主体,还包括法务主体、法务对象,乃至任何可能为法务情报业务提供帮助和便利的其他任何主体。在这点上,法务情报业务可以说是极为“功利”的,这可能既是法务情报业务探索未知领域时不得不采取的生存之道,又是法务情报能够前瞻性指引法务主体决策的秘密之术。

3.保密性

保密性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包括对外界的保密和对内部的保密。虽然保密性对于法务情报业务系统极为重要,但鉴于前文在单向性问题中已就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对外界的保密问题从另一个侧面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叙述。

需要强调的是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在内部的保密问题,这是个十分重要但又经常被忽略的方面。保密是情报的生命线,法务情报的知情范围每扩大一分,法务情报被泄密的可能性就增大一分。虽然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主动泄密的可能性要低于外界主体,但是知情范围的扩大在客观上必然导致泄密概率的增大,至少法务情报信息在知情主体之间传递时发生无意识泄密的可能性会变大。因此,即使在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内部也需要注意保密问题,应当对相关信息确定保密级别,根据必要性划定知情人员范围。不可否认,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对内部的保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体系内力量、资源对法务情报业务的介入和支持,并不利于法务情报业务的开展。这的确是个两难问题,只能在对法务情报业务秘密等级和法务情报业务人员权限等级划分的基础上,设置两者之间的匹配方案,最终来平衡内部保密要求和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

延伸一点,保密要求和资源配置之间的矛盾并非仅仅存在于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内部,事实上,在整个法务情报业务过程中都存在保密要求和业务开展的矛盾。法务情报业务绝不可能完全切断与外界的联系从而封闭起来生产法务情报产品,而任何从外界获取法务情报信息的过程都必然会同时向外界传递一定的信息。从自身角度来看,法务情报业务人员是法务情报信息的收集者,但是如果从对方角度来看,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则是法务情报信息的释放者。因此,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就需要通过伪装、迂回、借壳等方式隐藏自己并对自身信息加以保密,避免成为对方的工作目标。即便如此,法务情报业务人员仍然无法确保自身完全处于隐形状态,理论上必然会存在暴露风险,只是概率大小不同而已。掩耳盗铃并不高明,因噎废食也不可取,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在绝对保密和实现目标之间必须进行权衡取舍,这需要法务情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经验来拿捏其中的分寸。当然,在很多时候为了实现既定目标也不得不承担可能泄密的风险,同样,有时为了战略目标也不得不因此而放弃战术目标。

4.能动性

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能动性是指在开展法务情报业务中,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应当充分调动各种内在因素,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既定目标。

法务情报业务本身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和判断,虽然以往经验和方法技巧都是重要参考和手段,但是最为核心的依然是法务情报业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可否认,法务情报业务中也存在事务性工作,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更加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人员的意识引领,进行创造性工作。事实上,在法务情报业务中,想要放弃既定目标是非常容易的事情,甚至都不需要为此寻找借口。但是,想要实现法务情报业务的既定工作目标,可能就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克服各种困难、想出各种办法、绕过各种障碍,定式思维、按部就班往往并不能够给法务情报业务带来突破性进展。可以说,每个行业都强调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但是法务情报业务的特殊性让法务情报业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法务情报业务机构的积极协调和联系也是法务情报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与协作主体的对外联系方面尤为关键。

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法务情报业务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分工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更加精细化,但是这在形式上又将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划入了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而可能会禁锢法务情报业务人员的思维。这些并不利于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当然,在其他情报机构内也会存在分工,也存在这样的矛盾,只是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不仅考虑情报业务本身,还需要考虑如何适应商业竞争等因素,这让矛盾更为尖锐。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可以借鉴公安侦查情报业务中的一些做法,例如,针对某个重大业务项目成立虚拟组织,降低机构设置带来的负面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