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市场空间巨大
拥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是任何一个产品开展商业运营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多的市场需求,持久的商业发展就无从谈起。可以肯定的是,法务市场对于法务情报产品有着巨大的内在和现实需求,而法务行业的迅猛发展也让法务情报商业运营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1.法务活动对于法务情报有着内在需求
法务活动的实质是利用法律工具对社会活动进行补救和调整。因此,对社会活动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就成为法务活动的基础。当然,这项工作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特别是法务彼方的存在,不仅让这项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和困难,而且客观上又增加了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对象。可以说,法务活动绝不仅仅是一项单纯运用法律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首先要为适用法律构建一个基础和平台。法务情报就是要在法律和社会活动之间建立通道,为法务活动搭建这个基础和平台。
事实上,虽然“法务情报”是个崭新的概念,但是法务情报并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只是被发现并提出而已。在法务活动中,对于法务情报的内在需求早已存在,一些较为简单的部分可能得以实现,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需求实际上并没有被很好地实现。不得不说,这是导致法务活动在实然和应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社会活动日益交叉、复杂、细分、专业,在法务活动中构建这个运行法律的基础和平台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同时又变得更为艰难。法务活动对于法务情报的内在需求也因此变得更为强烈。
2.各方主体对于法务情报有着现实需求
法务主体出于职业使命、行业竞争等因素考虑,总是希望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以便获得相对有利的法务结果,从而维护法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借此得到法务对象的认可,为将来赢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创造条件。不可否认,相当部分的法务主体基于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宁肯降低法务活动质量、牺牲法务对象利益,也没有足够意愿主动开展法务情报业务。但是,这只是法务主体以当前状态为基准计算评估后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在出现优质法务情报产品后法务主体依然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况且,在法务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和法务对象要求逐渐提高的双重挤压下,越来越强调法务活动的质量,“开始服务先收费,官司胜负无所谓”的旧有模式越来越没有市场。对法务主体而言,以质取胜成为了赢得市场的最佳选择,法务情报必然成为其现实的刚性需求。
对于法务对象而言,法务活动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切身利益,因此对于法务情报有着更为真切的需求。事实上,虽然“私人侦探”还不能称之为法务情报,但是行业火爆的背后至少说明法务对象对于类似领域有着巨大的客观需求。实践中,绝大部分法务对象都不乐意支付更多的法务费用,这的确是客观事实,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务对象明知法务情报的价值而不愿意承担相应成本,假象背后恰恰是法务对象对于法务情报知之甚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地放弃了这个路径。随着法务对象逐步熟悉法务情报的价值,自然而然会像选择法律服务一样,将法务情报作为必选项目并承担必要成本。在这点上,法务对象有着比法务主体更为强烈的原动力。
司法机关等特殊利用主体对于法务情报也有着现实需求。虽然有国家作为强大支撑,但是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在所有法务情报领域都具有绝对优势,同时出于效率性、保密性等方面考量,司法机关也需要有更多的协作主体。例如,《国家情报法》第12条就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实践中,多地司法机关开始向社会有偿征集案件证据线索、执行财产线索等,也充分表明特殊利用主体对于法务情报有着现实需求。(https://www.daowen.com)
此外,随着法务情报创新的持续进行,法务情报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拓展,也会出现更多的利用主体对法务情报提出需求。
3.普遍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能力条件
虽然法务主体、法务对象等对于法务情报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但是普遍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和条件,并不能实现对法务情报产品的自给自足。
一方面,普遍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法务情报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对于法务情报业务人员的意识、思维、知识、技能等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需要经过专业的前期培训和长期的实践磨炼,才能独立开展法务情报业务。法务主体、法务对象等往往并不符合这种“图钉”式人才标准,也未经历这种“打铁”式成长过程,绝大部分在事实上被排除在了法务情报业务之外。另一方面,普遍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条件。在大部分情况下,开展法务情报业务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资金、技术、资源等加以保障,并非是单个人员依靠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的。绝大部分法务主体、法务对象等更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更是无法真正接近法务情报业务。
目前,绝大部分法务主体并不具备自主开展复杂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和条件,当然这也并非是最为经济的选择。正如法务对象需要向法务主体购买法律服务一样,法务主体也需要向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购买法务情报产品,这也是市场分工的必然结果。法务对象虽然对于法务情报有着更为真切的需求,但是更不具备自主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和条件,通过法务主体间接或者自身直接向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购买法务情报产品应该是一项较为可行的选择。
4.法务行业发展孕育巨大法务情报市场
近年来,我国法务市场发展迅猛,法务行业市场价值巨大。以2015年为例,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案件1967万件,其中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如果再将非诉业务等纳入统计,整个法务市场的价值将更为惊人。从发展趋势来看,法务市场还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毫无疑问,庞大的法务市场之下孕育着巨大的法务情报需求,法务情报商业运营的前景无疑是极为光明的。此外,法务情报业务还有其他领域的需求客户及延伸业务,前景也是非常广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