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业务与法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026年03月04日
(四)情报业务与法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法务情报业务有其独立性,并非依附于法务措施而存在,在工作方法、工作方向等方面也都与法务措施存在较大差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务情报业务应该与法务措施相隔离,恰恰相反,在开展法务情报业务时必须与法务措施相结合,才更有利于法务情报业务的开展。
一方面,法务情报业务需要与法务措施相结合,以便第一时间从中获取法务情报信息。法务项目、法务主体、法务对象等都是巨大的法务情报信息源,隐含着大量有价值信息。从法务项目和法务对象之中往往可以获取大量的法务情报信息,虽然经常在客观性上存在疑问,但是即使是虚假信息也并非毫无价值可言,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这些信息富矿。法务情报业务需要密切关注法务措施的实施情况,以此为切入点收集、获取法务情报信息。此外,随着法务活动的推进,法务情报业务的工作方向、工作目标等也在不断变化,法务情报业务也需要在法务活动推进的基础上随时调整、适应。换言之,法务情报业务的独立性体现在具体工作方法、工作价值等方面,而不是体现在与法务措施的信息交换和工作互动方面。(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特定的法务措施也可以获取某些法务情报信息,法务情报业务完全可以将其作为一个获取法务情报信息的工具和途径,以法务措施掩护法务情报业务。此外,法务主体、法务对象本身与法务彼方、涉案标的物等法务情报信息源往往有着天然联系,某些情况下,在获取法务情报信息时更具有身份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因此,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完全可以指挥法务主体、法务对象去收集法务情报信息。
延伸一点,以上是从法务情报业务的角度来看与法务措施的联系,反过来从法务措施的角度来看法务情报业务也是同样的道理,两项活动必须做到互相联系、互相利用,才能最终实现共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