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的秘密性

四、法务情报的秘密性

秘密性是法务情报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务情报作为协助法务主体决策的特殊信息产品,其使用主体是特定的。换言之,法务情报是个“定向产品”,并非公开面向不特定公众。为了保证实际应用效果,法务情报需要保持秘密性。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务情报的知情范围越广,就越有可能成为其他主体情报信息收集的对象,让法务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具体来说,主要是指法务情报的来源渠道、具体内容、使用情况三个方面的秘密性。

首先来看法务情报来源渠道的秘密性。这里需要先将法务情报的来源渠道与法务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加以区别:法务情报的来源渠道是指对法务主体而言法务情报产品来源于何处,法务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是指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法务情报信息来源于何处。对法务主体而言,法务情报的来源渠道可以分为自主渠道和其他渠道。从保护法务情报提供者的角度出发,对法务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而言,法务情报的来源渠道应当是秘密的,法务主体和法务情报产品的提供者都不应当向第三方泄露法务情报产品的来源渠道。延伸一点,法务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也应当是秘密的,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和法务情报信息的提供者都应当对此予以保密,该部分内容也将在法务情报业务部分详细阐述。(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来看法务情报具体内容的秘密性。对法务主体而言,法务情报只是被作为决策依据供本人使用,对外直接发挥作用的并非法务情报,而是各项具体法务活动,或者说法务情报虽然是法务活动的决策顶层因素但并非直接措施,因此,法务情报并无公开的必要。相反,一旦法务情报具体内容在决策实施前公开,其他相关主体获悉后可能会进行规避和防御,或者将泄露的法务情报作为自己的情报进而实施反制,不仅导致法务主体决策目的难以顺利实现,甚至会给法务主体带来更为不利的后果。此外,在开展法务情报业务过程中,不仅需要通过公开渠道或秘密渠道收集法务情报信息,还需要对法务情报信息进行专业的分析,这些工作都带有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明显的个人标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务情报业务是一种智力活动,法务情报产品不仅仅是一个特殊信息,同时也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一件智力作品,在具体内容上具有秘密性。因此,法务主体和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将法务情报的具体内容泄露给第三方主体。

最后来看法务情报使用情况的秘密性。正如前文所述,法务主体对法务情报的使用并非是直接使用,而是间接使用,因此,对于法务情报何时使用、如何使用、使用结果等并没有公开的必要。从信息保护的角度来说,法务主体应当维护法务情报使用情况的秘密性。